聽故事的人

聽故事的人 從耳熟能詳的故事讓更多人了解法律的法普入門。
每週一更新。

23/01/2023

農曆新年停更,祝大家兔年行大運。

16/01/2023

083-聚眾鬥毆
《嘯亭雜錄·台灣之役》中記載:「會章泉二府人之僑居者,各分氣類,械鬥至數萬人,官吏不能彈治。」
說的是清代時期臺灣漢人社群間,依照原鄉的地緣或語言而形成分類,分類之間的群體衝突事件,規模大至數萬人,連官府也無法處置。

聽到械鬥是不是感覺離我們很遙遠,械鬥其實就在我們身邊,就是所謂的聚眾鬥毆。

按照我國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只要聚集3人以上,而聚集包括自動聚集和被動聚集,且不論是否是事前約定好或者是臨時起意都屬之。再者,聚眾騷亂之共同意思,也不以起於聚集行為之初為必要,不論是事前鳩集約定,或因偶發事件臨時起意,其後仗勢該群眾結合之共同力,利用該已聚集或持續聚集之群眾型態,均有可認有聚眾騷亂之犯意存在。又此規定所要保護的是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進而實行強暴脅迫(例如:鬥毆、毀損或恐嚇等行為)者,不論是對於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之,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即會構成此罪。

最後,犯此罪時,若攜帶意圖供行使之用之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或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者,得加中其刑二分之一(第150條第2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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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2023

82-換臉鬼妻

在清代的《閱微草堂筆記》中有這麼一個故事:有位姓張的師爺,退休賦閒在家後,有次出外旅遊,結果妻子卻突然過世,張某一直因為沒有見到妻子最後一面而悵然若失。有天晚上,張某突然看到妻子在燈火中出現,張某又悲又喜,妻子說「感懷夫君想念,因此雖然可以輪迴轉世了,還是拜託地府的官員,讓她可以前來相見,也算是補上未盡的緣分。」一人一鬼遂又一如在世時一樣恩愛相好,但每到天亮雞鳴之前,妻子就會消失,而且從不問及兒女及家中之事,只說「人世之事太多雜亂,黃泉之人既然已經脫離苦海,就不用再問了」。

一日,妻子比平常早出現了幾刻鐘,張某跟她說話也不太搭理,只說「等等夫君便知道了」。不久之後,另一個跟妻子長得一模一樣的鬼來了,「妻子」見狀大驚失色,先來的罵說「你這淫盪鬼假冒身份勾引人,神明必定不饒過你!」,後來的「妻子」便狼狽跑走,妻子才說原來之前的「妻子」是西街的妓女鬼魂,知道夫君思念所以變為她的樣子,她報告神明來幫夫君趕走「妻子」,「妻子」現在應該被神明處罰了。張某又拉她到床邊,妻子說「陰陽兩隔,此生未盡的緣分,來生再了卻心願吧!」就消失了。

在各種戲曲傳奇故事中,以各種手法幻化變作他人做各種勾當是常見的橋段。之所以引人入勝,就是因為人人相貌特徵不同,所以「變化為他人」是一種極為困難的手法,然而時代到了今日,人工智慧科技的進步,使得「換臉」這種昔日跟電影特效一樣困難的手法,變得唾手可得,效果好壞只在於技術是否純熟的差異而已。當然,像前面故事裡張某的「妻子」一樣,利用換臉來做壞事的人,也時有所聞,例如先前就曾經發生利用換臉技術製作不雅影片上網販售的情事。

可能會有好奇的朋友問道,既然現在科技這麼發達,能不能拿出點手段防止這種事情一再發生,不然豈不人人自危了?有鑑於此,我國的刑法在上週通過了一項修正案,增訂了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特別把這樣的情形規定在刑法之中,並且加重處罰,第319之4條就規定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的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營利,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也是法律對於社會趨勢演變的一種回應。

現代科技日新月異,各種爭端及糾紛、乃至於權利的侵害千變萬化、層出不窮,此時要如何透過法律救濟、保障權利,就是不是簡單的事情,各位如果遇到爭議時,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才能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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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2023

081-桃太郎
很久很久以前,一個偏僻的小村子裡住著一對老夫婦,老夫婦年過一甲子還沒有小孩,心裡一直期盼能有個小孩。
這天,老爺爺上山砍柴去了,老奶奶則是扛著大大的木盆到河邊洗衣服。正當老奶奶賣力地清洗衣服時,居然看到河的上游漂來一顆大桃子,從來沒有看過這麼大顆的桃子啊~老奶奶大開眼界,她很高興的帶著桃子回家,心想這顆桃子又圓又大,一定很好吃。
老奶奶等著砍柴回家的老爺爺,準備一起來享用這顆大桃子。不料,大桃子切開以後,兩人發現桃子裡居然有一個小男孩,哇哇哇地嚎啕大哭著。
老爺爺老奶奶好高興,急忙將小嬰孩抱出來,心想,這難道是老天爺的賞賜嗎?於是收養了他,並將他取名叫「桃太郎」。

長大後的桃太郎個性剛直正義,聽說鄰島上有妖怪肆虐,他一心為民除害,於是決定出發斬妖除魔。出發前,老奶奶為他準備了一些糯米糰子讓桃太郎路上可以解饞。一路上桃太郎遇到了飢餓的小白狗、雉雞、小猴子,不吝嗇地將糯米糰子分享給他們,於是小白狗、雉雞、小猴子決定跟隨桃太郎踏上除妖之路。

最後桃太郎團隊團結一心,成功消滅了擾民的可惡鬼怪,並將鬼怪從老百姓身上搜刮的金銀珠寶全部帶回,還給老百姓們,並和老爺爺老奶奶過著幸福的日子。

又到了毀滅大家童年的時候,今天要探討的問題是:桃太郎的故事裡,老爺爺老奶奶可否看到大桃子裡的桃太郎就直接抱緊處理呢?
撿拾到棄嬰時,正常的做法應先報警,由警方查詢、聯絡嬰孩的生父生母,若查無,嬰孩就會被送往社福機構。而再來,此時老爺爺老奶奶可以收養桃太郎嗎?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
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所以故事中的老爺爺老奶奶必須向機構申請收養桃太郎,經過機構審視後,也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桃太郎,程序可以說時相當繁複且耗時,才能合法收養桃太郎。

再來談談桃太郎的生母生父:
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不知道他們是怎麼將桃太郎裝進大桃子裡的,但他們遺棄嬰兒的行為,也可能面臨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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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2/2022

080—尾牙
「做牙」,又稱「牙祭」、「做禡」,是指每月兩次土地神祭祀活動,因傳統土地神是地方財神,故於每月農曆二日、十六日祭祀,祈求商業昌隆,生意亨通。農曆二月二日做每年度第一次牙祭,稱為頭牙,一路到十二月十六日,稱為尾牙。最早牙祭是軍中祭拜軍旗,師出必祭,最後傳播到民間,變成商場上祭祀,正如商場如戰場,所以每月祭祀二次。在臺灣地區另外有一民間說法,古代買賣交易都在每月朔日及望日(即農曆初一、十五)進行「互市」,互市中會以肉類祭拜市場「福神」(即土地公),祭畢則以祭祀用肉類烹煮設宴款待,稱為「互祭」,但因「互」傳寫為「牙」,故稱為牙祭」。

俗諺云:「頭牙無拜衰一冬,尾牙無拜衰一世人。」

臺灣商家多會在尾牙宴請員工,慰勞一年辛勞,俗稱「吃尾牙」。而過去社會,尾牙上出白斬雞,雞頭對準何人,表示來年不續聘,所以尾牙宴上的雞又稱「無情雞」。另外,傳統社會中尾牙宴上會在飯後發紅包,而沒有拿到紅包也表示不再雇用。正所謂:「吃頭牙捻嘴鬚,吃尾牙面憂憂」便是緣起於此。

勞工意識抬頭的當代,勞資關係也逐漸改變。 #尾牙的紅包及年終獎金是否屬於工資的一部份呢? #勞工可否請求雇主給付年終獎金?

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與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工資須與勞務給付間具對價關係的「經常性給與」,無論名目。如果,獎金、年終獎金之性質乃係雇主為 #獎勵勤勉、 #忠實之員工所發給之恩惠性給與,即非勞基法所謂之工資。但,若勞動契約有明定「資方無論盈虧」,「每年均應給付年終獎金」,將年終獎金列為經常性給與性質之工資項目,則年終獎金則將視為工資,例如聘僱員工時表示保證14個月工資、或表明年終一個月,或者是無論工作考績,固定發給獎金數額,均屬之。若非前述情形,屬於恩給性給付,勞工並無請求發放年終獎金請求權。反之,如果屬於固定性給與,雇主短發,勞工當可請求給付,同時如短發工資,主管機關還可裁罰二萬到一百萬間罰鍰。所以,建議各位雇主、勞工遇到年終獎金性質爭議,還是趕緊帶著資料找律師討論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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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2022

079--現行犯
懷州河內縣董行成能策賊。有一人從河陽長店盗行人驢一頭並皮袋,天欲曉,至懷州。行成至街中見,嗤之曰:「個賊住!」即下驢來 。即承伏。人問何以知之?行成日「此驢行急而汗,非長行也;見人則引驢遠過,怯也。」
此篇大意為:懷州河內縣的董行成擅長抓賊。有一個人從河陽長店偷了路人的驢和驢上的皮袋逃亡,到天空微亮時已逃到懷州境內。董行成在街上看到,大叫:「你這個賊給我站住!」賊被拉下驢來就認罪了。別人問董行成怎麼知道他是賊?董行成答說:「驢走得這麼急,以至滿身冒汗,這不是長途商旅的駕法;看到人就把驢駕走繞遠路,這是駕者心虚而害怕的表現。」
看完這個故事,要來跟讀者說明一下有關「現行犯逮捕」這個概念,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而現行犯除了是在「犯罪實施中」或「犯罪實施後被即時發覺」的人之外,「被追喊為犯人之人」或「持有兇器或贓物等或身體、衣服處有犯罪痕跡等,顯可疑為犯罪之人」,也是以現行犯論。
在此提醒讀者們,現行犯雖然任何人都可以逮捕,但如果是一般民眾逮捕現行犯後,並不能直接對現行犯進行搜索,且應即時將現行犯交給警察或檢察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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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022

078-諸子皆平等
紀曉嵐在閱微草堂筆記中寫到一個故事:有個官宦子弟,算命師跟相命師都說他會官運亨通,但直到老年,仍然只是個六品官。有一天去扶乩占卜,問為何官運不順,神仙說道「算命師跟相命師說得都沒有錯,只是您的母親過於偏心,所以你被削減官祿,才會變成這樣」。他問道「是人都會偏心,為何會削減官祿?」,神仙又道「禮經有云『繼母如母』,意思是繼母也要把其他不是自己所生的孩子視如己出;庶子要為母守孝三年,所以嫡母也要把庶子當自己兒子看待。可是人心險惡,卻要區分對待,彷彿水火不容一般,小到飲食起居、大到錢財住宅,什麼都是親生的比較享受、非親生的就比較差,這就犯了大忌;更有甚者,以讒言離間親情、陰謀算計、咒罵欺凌,受欺凌的不敢出聲、旁人氣憤卻無可奈何,還口口聲聲說親生的受到不公平待遇,惹得天怒人怨,若是這樣還不處罰親生兒子,天理何在?何況人一生的福份都有定數,既然在家裡多享受了,那麼仕途上自然就要少些,你享受得比兄弟多那麼多,怎麼還不滿這點坎坷?」後來親戚有人聽說了,便批評說:「這神仙是講反了嗎?前妻的兒子常有因著年長而侵占弟弟好處的,庶子也常恃著母親受寵而欺凌兄長;如果沒有有親生母親撐腰,好處不就全被人拿走了?」紀昀父親對此則評論「她說這話雖然是出於忌妒,但也不能說是毫無道理,世間人情萬變,持
家的人要公平對待才好。」

過往在戲劇或故事裡,都常常有兄弟相爭、嫡庶互鬥的情節,直至今日,仍然是八點檔裡頭引人入勝的戲碼。這個故事,是要警醒世人,對於嫡庶之間或是兄弟之間,如果不公平的對待,可能不見得是好事。尤其世家大族分產的情節,更是常常成為新聞八卦的焦點。

可能會有重視人權的朋友會問到,雖然現代社會已經不是古早妻妾成群,子孫眾多的年代,但我們沒有法律可以預這些爭端嗎?我國的民法,在制定當時,其實是相對先進的,在 1930 年制定之時,就規定同一個順位的繼承人,其繼承時的應繼份是按照人數平均分配,亦即採取「諸子平等」的做法,並不區分是「嫡出」還是「庶出」,但是當時仍然區分養子女的應繼分,原則上只有親生子女的一半,但這個規定,在 1985 年的時候被認為違反平等原則刪除了。所以現在的民法,不論是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乃至於養子女,在繼承的權利上,都是相同的。而且不論是在扶養、受扶養等權利義務上,也都沒有差異。

這樣一來,可能又有人會問道,固然法律規定要平等,但如果要特別感念照顧父母的辛勞,難道不能給多一點嗎?要這麼做也是可以的,民法規定可以用遺囑的方式來指定遺產的分配,但並非毫無限制。所以說,如果要避免手足反目爭產的情節出現,建議還是對於遺產以符合法律的方式做好規劃,才能防止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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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2022

077-鐘樓怪人
故事發生在15世紀末的巴黎,市中心的聖母院敲鐘塔裡,住著一個名叫加西莫多的敲鐘人。
他從小就被聖母院的神父福羅諾收養,由於天生容貌就與眾不同,怪異畸形,使他一直被神父囚禁在鐘塔裡,過著與世隔絕的人生。
每天他只能從高高的鐘塔上眺望著巴黎街市上的形形色色。而他的朋友只有鐘塔裡的石像和大鐘,偶爾能講上幾句話的人,也只有每日來送三餐給他的神父。雖然如此,加西莫多仍樂觀地,期待著獲得自由。

這天,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愚人狂歡節」。
街道外張燈結彩的節慶喧囂聲,吸引了加西莫多,他於是頭一次悄悄離開了鐘塔,出了那扇沈重的大門。
在遊行中,加西莫多因為是全巴黎長相最醜陋的人而被選為愚人教皇,他被群眾推上王座,在全城中遊行。但當人們發現加西莫多的容貌並非愚人裝扮後,竟然以各種殘酷的方式嘲笑加西莫多,並將攤販上的水果、雞蛋朝他扔擲,甚至打算將他逮捕。
那時他邂逅了美麗的吉普賽舞女-艾絲美拉達。因為艾絲美拉達的制止,才讓加西莫多回到聖母院,她對他沒有任何歧視,說話真誠又溫柔,這是加西莫多有生以來第一次被這麼溫柔的對待,不禁對她萌生了愛意。

另一方面,神父福羅諾身為聖職者,卻也愛上了艾絲美拉達的美貌。於是他命令聖母院警備隊長菲比斯驅逐吉普賽人,找出艾絲美拉達。然而從以前就迷戀艾絲美拉達的警備隊長菲比斯竟違背了福羅諾的命令,捨身救了艾絲美拉達,兩人間擦出愛的火花。發覺兩人之間愛情萌芽的加西莫多,雖然感到心痛,但卻決定為了所愛的艾絲美拉達而退讓。
神父福羅諾因為心生嫉妒,趁兩人幽會時用匕首刺傷了菲比斯,並嫁禍於艾絲美拉達,這使她被判處死刑,但加西莫多在將行刑前將艾絲美拉達救走,藏在鐘塔裡。不過最後還是被神父福羅諾發現,在遭到艾絲美拉達再次拒絕後,神父憤怒地將她交給行刑人員,而目睹穿著白色裙子艾絲美拉達被絞刑而死的加西莫多,在悲慟中把福羅諾從聖母院的頂樓給推下,福羅諾墜地而亡。後來加西莫多從聖母院消失得無影無蹤。

鐘樓怪人是法國文學家維克多·雨果的鉅作,以15世紀末的巴黎為舞台,由藏身於聖母院鐘樓的畸形男子加西莫多、秘密收養他的聖母院神父福羅諾、聖母院警備隊長菲比斯,以及吉普賽女郎艾絲美拉達交織出的愛情故事。
我在小時候雖然對鐘樓怪人的形象感到害怕,但也同時被這個角色的善良、勇敢、單純深深吸引。
整部歌劇在加西莫多的哀號中結尾,留給觀眾的後勁十分強烈,值得一看!!!

而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問題是:神父福羅諾從加西莫多小的時後就將他關在鐘樓裡,不許他出樓,是否有涉犯刑法私行拘禁罪呢?
刑法第302條第1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而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168號判決認為:「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所處罰者在於剝奪人之身體活動自由,若僅係妨害他人之意思自由者,則屬同法第304條之範疇,二者罪質雖然相同,均在保護被害人之自由法益,然前者係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剝奪其人身行動自由,後者僅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於其行使正當權利時加以妨害,兩者構成要件互殊,行為態樣及受害程度亦不相同,且既曰「拘禁」、「剝奪」,性質上其行為實已持續相當之時間。故行為人須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對於被害人為瞬間之拘束,始能繩之以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如已將被害人置於實力支配下,使其進退舉止不得自主達於一定期間者,自應論以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不得捨重從輕而論以強制罪。」
意思就是,私行拘禁罪與強制罪的區分,必須視被害人是否已經完全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且使其進退舉止不能自主,並持續一定的時間以上,才能構成刑度較重的私行拘禁罪,這個罪與強制罪的區別,大至在於的侵害程度以及時間的久暫。
聽完以上內容後,大家覺得,神父福羅諾對加息莫多的養育,是否構成私行拘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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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1/2022

076—六隻天鵝
從前有一位國王,到森林打獵,看到一頭鹿,追得太忘我了,便在森林中迷路,途中遇到一位女巫,女巫便要求國王得娶自己女兒為妻,她才願意告訴國王出森林回王國的路。國王心焦如焚,不得不答應女巫的要求娶女巫之女為妻。國王與前皇后育有六男一女,國王深怕新皇后會迫害自己與前妻所生子女,爭奪大位,便將孩子全部藏在森林中的一座城堡,這座城堡太難找了,國王每每得透過一個魔力毛線球帶路才能找到這座城堡,但這個祕密終究還是被新皇后知道了。於是乎,新皇后帶上六件施咒的白襯衫,拿著魔力毛線球帶路才找到這群孩子,王子們看到有人上門,紛紛下樓,沒想到一碰到白襯衫,變化天鵝飛走了。

公主躲在一角看著這一幕的發生。等到皇后走了,公主才敢現身,她趕緊帶著簡單行囊,起身找尋自己的六名兄長。走了一天一夜,公主終於在遠方森林裡的池塘邊看到六隻天鵝,日落後,六隻天鵝變成她六位兄長,他們告訴公主,新皇后對它們下咒,一天只能維持十五分鐘的人型,只要公主六年不笑不說話,用紫苑花編織衣服給他們穿上,他們才能擺脫詛咒。

於是乎,公主開始尋找紫苑花,躲在樹上編織衣服,不笑也不說話。此時當地的年輕國王,發現公主,將她帶回皇宮。年輕國王問公主,公主什麼也不回,國王見公主不笑也不說話,只是默默的編織著衣服,便任其在皇宮住下。年輕國王未婚,對公主也一見情深,便與不笑不說話的公主結婚了。但,這門親事讓年輕國王的母親不太開心,她非常刁鑽惡毒,她見這位媳婦不笑不講話,便一再數落公主,但公主也不加理會,只是埋頭編織衣服。公主成為王后後,產下數子,年輕國王的母親便都把孩子抱走,且最後一次王后產後暈了過去,還在產後昏厥的王后嘴上抹上鮮血,到年輕國王跟前說王后是食人族,把甫產下的孩子給吃了。年輕國王母親指訴歷歷,國王無奈只能將公主交給法庭審判,法庭並判決對王后用火刑。

行刑日一到,剛好也是六年期滿的最後一日,公主不笑也不講話的上了行刑台,依然繼續編織著衣服,只剩一隻袖套就可以完成了,公主被架上行刑台,旁邊柴木已點燃,公主仍在烈火團團包圍中繼續編織最後一隻袖子,此時六隻天鵝朝她飛來,公主將六件完成的衣服丟了過去,天鵝碰著公主編織的衣服,紛紛變回人形,是公主的六個哥哥,他們相擁在一起,公主見著哥哥放聲大哭,大喊哥哥,年輕國王見狀趕緊請人滅了火,公主上前說了自己這六年的冤屈,包括哥哥如何遭迫害、婆婆的惡狀,自己的無辜。年輕國王得知後,便依法處置了鋙告的婆婆,六位王子也回自己國家告訴父親繼母的惡行,讓繼母伏法。

這故事出自格林童話,話說 #年輕國王的母親誣指自己媳婦犯罪而讓公主遭刑罰若在當代我國有構成犯罪嗎?答案是有的。依照我國刑法第169條規定:「(第一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所謂的「誣告」,必須是向執掌刑事案件、公務懲戒案件的公務員(包括檢察官、刑事警察官、刑事警察、辦理懲戒案件公務員),提告虛捏部分或全部不實情節,或提出捏造、變造的證據,意圖讓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就會構成。縱然未指明犯人,比方說向警局報案惡作劇虛捏情節稱失火及遭小偷、明明沒有遺失票據卻向警局報案被人偷走失竊、撥打報案電話稱有不詳姓名人士虐貓、虐嬰, #是會構成刑法第170條未指明犯人誣告罪。

那麼, #是不是去地檢署提告,只要告不成,就會構成誣告罪呢? 其實不然。就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581號原判例意旨參照)。如果告訴人以自己所為之事實,反指為被告犯罪行為,顯非出於誤會或懷疑,自不能謂其不應負誣告罪責(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60號原判例意旨參照)。所以,不是提告刑事,告不成就會成立誣告罪,還是要看有無虛構之故意,以及虛構之犯罪行為、客觀證據。

最後,遇到判斷上的困難,還是帶著您的案子找一個您信任的律師協助瞭解法律上的風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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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2022

075-你來了
獻縣老儒韓生,性剛正,動必遵禮,一鄉推祭酒。一日得寒疾,恍惚間,一鬼立前曰:「城隍神喚。」韓念數盡當死,拒亦無益,乃隨去。至一官署,神檢籍曰:「以姓同,誤矣。」杖其鬼二十,使送還。韓意不平,上請曰:「人命至重,神奈何遣憒憒之鬼,致有誤拘。儻不檢出,不竟枉死耶?聰明正直之謂何!」神笑曰:「謂汝倔强,今果然。夫天行不能無歲差,況鬼神乎?誤而即覺,是謂聰明;覺而不回護,是謂正直,汝何足以知之。
此篇大意為:獻縣有一老儒生韓某,他的個性非常剛正,做事一定按禮節,因此被全鄉推為祭天主持人;有天韓某得了寒疾,在恍惚之間,看到一隻鬼差站在自己面前,說道:「城隍爺要傳喚你了。」韓某心想命數已盡,抵抗也沒有用了,於是便乖乖隨著鬼差去了,走到了一處官署內,裡面的神明查看資料後卻說:「傳的韓姓的另一人,帶錯人來啦。」便罰打鬼差二十杖,再命令鬼差帶韓某回去;韓某回去越想越不對勁,便向天庭申訴:「人命關係重大,神明怎麼派這麼糊塗的鬼,導致誤拘提這個情事,如果不巧沒查出來,我不就冤死?」神明聽到便笑說:「大家都說你倔強,果真如此。天地運行都會發生些許偏差了,何況鬼神呢?有錯誤就立即察覺,便是『明察』;察覺後不迴護,便是『公正』;你真是完全不懂啊!但念在你平時都沒犯啥錯,就不跟你計較了。」語畢,韓某就突然驚醒了。
看完這個故事,要來跟讀者說明一下有關「拘提」這個概念,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又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拘提被告,應用拘票。拘提為對人身自由的強制剝奪,是強制被拘提的人,到一定的處所接受訊問,可以說是:「把人抓來問」的意思。就如同故事中的韓某被鬼差帶走一般。是以,原則上當被告經合法傳喚不到時,警察須持法官或檢察官所開之拘票,方可拘提被告。且拘票上面須記載:
1.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2.案由。
3.拘提之理由。
4.應解送之處所。
但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中有規定4種緊急情形,在來不及核發拘票時,可例外不用拘票而逕行拘提,包括:
1.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2.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3.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4.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所以在此要提醒讀者們,若有一日不幸被拘提時,必先請警察出示拘票,並詳細閱讀、核對拘票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所等,是否與自己相符,才可避免如韓某般被白白抓錯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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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2022

74-逃漏稅

人類是幾時開始建立稅捐這個制度,大概很難說個明白,然而可以肯定的是,人類自從有了收稅這種不訴諸暴力就可以獲取社會資源的管理手段後,很快就有人動起歪腦筋,幹起逃稅的勾當。這種稅吏與逃稅間的鬥爭,直到現在,仍然持續不斷。

相傳文明出現的初期,在上古兩河流域,各個城邦國家之間會訂立約定,允許商人在城邦之間往來,並保護其經過的路線,相對的,城邦會對商人收取過路費跟關稅。為了逃稅,商人們有時不惜鋌而走險,捨大路不走,而去走「窄路」(意即走私用的路線)。還有出土的陶版上寫著,如果「窄路」走不通,就把貴重的金屬製品分成小包,藏在內褲裡,藉此避人耳目,達成逃稅的目標。

可能會有重視人權的朋友們會問道,財產權是憲法保障的人權,為什麼我們要乖乖的讓國家從我們的荷包裡把錢拿走?,沒有錯,雖然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該予以保障,然而憲法第19條,卻也明文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從這個角度來看納稅與財產權的保障就成為了相對的權利與義務。此時,或許還會有人問道,既然如此,那國家要處罰逃漏稅嗎?還是被抓到以後補補稅,繳個罰金,就可以了?

然而,事情沒有那麼簡單,如果只是不小心漏報,可能是行政罰的範疇,但是如果是故意逃漏稅的話,那麼可能就有刑事處罰的問題喔!捐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金額比較高,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此外,如果企業經營者是以不實憑證來逃漏稅的話(例如假發票等等方式),那麼還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喔!

所以說,每年報稅固然很痛苦,然而若是隨意亂來,刻意逃漏稅,因為有刑事處罰,所以也是母湯的喔!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稅務問題不知道怎麼安排比較能夠節省稅務成本的話,建議還是找專業的律師從法律的角度,來做稅務規劃,以免節稅不成,還有吃牢飯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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