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6/2024
為維護公正、誠實的檢測流程,特別說明如下:
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12 條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其水質檢測項目、頻率、紀錄之製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設備抽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定飲用水水質狀況之採樣及檢驗測定,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並於檢測報告註明標註許可採樣單位及採樣方法
若自評送樣時,為未取得許可之採樣單位,為未符合法規請知悉。
請大家互相理解尊重。感謝愛護~~
元智大學環境科技研究中心 敬上11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