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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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在釋憲文中,對平等權的主要的詮釋在於對婚姻的形式擴充,而非婚姻制度的歷史內涵。也就說,婚姻的兩造不再只限於一男一女,同性別的二人只要具有親密且排他性的關係,和異性戀者便無二致,也含括在平等權所保障的範圍內。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9484
2017年5月24日下午,台灣同志平權運動努力的目標之一,終於在大法官的釋憲文中實現。然而該如何處理釋憲之後,尚未完成的共識基礎?其根本就在於是否已經能夠以公共討論和行動的過程,理解宗教團體和同志族群之間論述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