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法論壇直播教室
個人式遠距醫事法律繼續教育,專業探討醫事法律問題--醫、法雙修專業人? 本教室由teleCME個人式遠距醫事繼續教育中心所建立,該中心由數位資深醫療專業人士所籌組,有感於常需南北奔波講課或匆忙趕往會場聽課的辛苦,故致力於醫事繼續教育之E化,落實「節能減碳」政策,首先推出醫事法律繼續教育,探討醫界所關心之醫療糾紛問題。
「醫療糾紛判決研究月例會直播課程」2018年10月份
免費觀看Live課程:
杏法論壇直播教室:https://www.facebook.com/medlawforum/
需學分(限付費會員或合作機構成員):醫揪判決討論月例會社團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531596723962316/
購買會員資格: http://www.pcstore.com.tw/telecme/M46617251.htm
有意合作機構,請洽李主任: [email protected]
法醫研究所「死亡經過研判」、真空吸引器使用原則、改採剖腹產時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醫上訴字第661號
Live:2018、10、26週五12:30~13:30
重播:翌日起連續三週24/7隨播即看
主持:牛惠之副教授(中國醫藥大學 科技法律碩士學程)
醫學界來賓:潘恆新醫師(新光醫院婦產科)
法學界來賓:彭德仁律師(眾博法律事務所)
編輯:吳建樑醫師、牛惠之副教授
學分:1.西醫衛福部繼續教育專業法規類1學分(全程出席)
2. 敏盛醫院內部教育訓練學分(不限醫事人員不限類別)
費用:500元/一年十例(敏盛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員工免費,見內網)(台灣醫事法律學會會員免費,見e-mail通知)(免費頻道觀看直播者,免費)需學分(限西醫)或欲與講者即時交談(重播無)者,請先購買課程
購買會員:(即日起全年)(2018─10學分申請需於2018、11、16以前完成報名簽到簽退切結)
緊急公告──2018─9月例會暫停舉辦
2018─9醫糾判決案例討論月例會課程:「腔室症候群而接受筋膜切開術之術後照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330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665號」一案,本教室選定時,高等法院已宣判不得上訴而確定,但經網友提醒。此案已於今年7月27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准再審之聲請,因此目前非確定狀況,本課程選擇案例以判決確定案例為原則,本案既未確定,故本教室將予取消2018─9月例會舉行,待將來確定後,再擇期舉辦。不便之處,請多包涵!
「醫療糾紛判決研究月例會直播課程」2018年8月份課程資訊
免費觀看Live課程:
YouTube TELECME 頻道: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h26ChbI-nqs1u9w5skA4Hg
Facebook 杏法論壇直播教室:https://www.facebook.com/medlawforum/
需學分(限西醫),請先購買課程及報名:http://www.pcstore.com.tw/telecme/M31580350.htm
審核後12小時內寄發報名單
課題、時間、講師
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
、刑事不起訴民事獨立裁判不受拘束、電子琴車等非屬必要喪葬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醫上更(一)字第2號
Live:2018、8、24 ? 週五12:30~13:30
重播:翌日起連續三週24/7隨播即看
主持:牛惠之副教授
醫學界來賓:萬芳醫院泌尿科主任溫玉清醫師
法學界來賓:彭德仁律師(眾博法律事務所
主辦:台灣醫事法律學會(原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會)
協辦:中國醫藥大學 人文與科技學院 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學程
贊助: 聯合醫學基金會
除罪化?合理化?明確化?談新修正醫療法82條之「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要件
醫療法82條去年底剛修正通過時,媒體有稱除罪化者,有稱合理化者(指重大過失才負刑責),也有稱明確化者,衛福部則認為「分項『明確』訂定醫事人員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之過失構成要件及應裁量事項」(https://www.mohw.gov.tw/cp-16-39064-1.html ),此後大都以「明確化」稱之但也有不同意見,認為是贅文者。本文將分析此要件。 全文: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531596723962316/permalink/545568685898453/
若無法顯示,請先加入「醫糾判決討論月例會」社團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531596723962316/
2018-6預定直播課程
-----------------------------------------------------------------------------
醫療準則、醫療行為本身不符合醫療常規之非價判斷、,未盡告知義務與過失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醫上訴字第358號
Live:2018、6、29週五12:30~13:30
重播:翌日起連續三週24/7隨播即看
免費觀看video重播課程:本網站
觀看新式音訊同步slideshow:http://www.medlawforum.com/audio-synchronized-slideshow8203-demo.html
· 需學分(限西醫)或欲與講者即時交談(重播無)者,請先購買課程:http://www.pcstore.com.tw/telecme/M31580350.htm
· 團體另有優惠或合作內部教育訓練,請洽: [email protected] 李主任---------------------------------------------------------------------------
醫療糾紛判決研究月例會直播課程」2018年6月份
免費觀看Live課程:
Livestream Medlawcme頻道:http://livestre.am/1fkT5
YouTube TELECME 頻道: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h26ChbI-nqs1u9w5skA4Hg
Facebook 杏法論壇直播教室:https://www.facebook.com/medlawforum/
主持:牛惠之副教授(中國醫藥大學 科技法律碩士學程)
醫學界來賓:雙和醫院心臟內科楊宗燁醫師
法學界來賓:彭德仁律師(眾博法律事務所)
編輯: 吳建樑醫師、 牛惠之副教授
保護受試者還藥廠?談「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之ADR定義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三條第13款定義「藥品不良反應」(ADR,Adverse Drug Reaction)指:「使用藥品後所發生之有害且未預期之反應。此項反應與試驗藥品間,應『具有合理之因果關係』。」所謂「具有合理之因果關係」,究指何意?若指「合理」+「有因果關係」兩要件,則受試者若要求償,幾乎是不可能。因在法律上,似乎未見過將因果關係再細分為合理不合理者。因此,這條文的真正意義,實有必要探討。
此一準則是依據IC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Harmony)E6部分而來。ICH是維護人體健康的國際協調會議,其中E6部分是依據「赫爾辛基宣言」關於人體試驗的業界Guideline,有一要點是在於保護實驗受試者,已經過兩次的修改(Renovation),但就「藥品不良反應」(ADR,Adverse Drug Reaction)定義部分並無改變。原文關於因果關係部分為:「The phrase “responses to a medicinal product” means that a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a medicinal product and an adverse event is at least a reasonable possibility, i.e., the relationship cannot be ruled out.」因此,原文的意思是指兩者之間因果關係至少要有合理可能性,亦即因果關係「無法排除」。是故台灣條文中所謂「具有合理之因果關係」,應指因果關係「無法排除」,而這種「無法排除」的因果關係要有合理可能性。
之所以原文規定:「至少要有合理可能性」,因從邏輯上言,有因果關係=100%,沒有因果關係=0%,0~100之間=無法排除。但若要求少許相關的可能性也要藥廠負責,將不會有廠商願意投入這種高風險的藥品研發,反而不利於人類健康的維護,因此需以「合理可能性」加以限縮,否則如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4年度判字第81號見解一般,只要兩者之間有「幾分關連性」,就是「無法排除」,該判決指:「除非能查明預防接種與其死亡確實無關(完全排除因預防接種致死),否則只要其死亡與預防接種之間有幾分關連性(因果關係的蓋然性),即有該救濟項目之適用。」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中的ADR因果關係規定,牽涉到受試者保護與促進產業發展之間的平衡,但若將之解釋為「合理」+「有因果關係」兩要件,受試者將求償無門。但「具有合理之因果關係」的文義,似乎難以涵攝到因果關係「無法排除」+「合理可能性」,因此唯有修正準則,回歸到ICH E6規定。
「醫療糾紛判決研究月例會直播課程」2018年5月份
免費觀看Live與傳統重播課程:
Livestream Medlawcme頻道:http://livestre.am/1fkT5
YouTube TELECME 頻道: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h26ChbI-nqs1u9w5skA4Hg
Facebook 杏法論壇直播教室:https://www.facebook.com/medlawforum/
需學分(限西醫)或欲與講者即時交談(重播無)及觀看Audio Synchronized Slideshow新式重播者,請先購買課程:http://www.pcstore.com.tw/telecme/M31580350.htm
報名(即日起至2018、6、15)
(不需學分不需即時發問者免報名)(觀看Audio Synchronized Slideshow者請購買課程報名)
主題:常規診療義務、 「自然死」、醫療自主決定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醫上字第1號
時間: Live:2018、5、25週五12:30~13:30
重播:翌日起連續三週24/7隨播即看
主持:牛惠之副教授(中國醫藥大學 科技法律碩士學程)
醫學界來賓:雙和醫院乳房外科 蘇智銘醫師
法學界來賓:彭德仁律師(眾博法律事務所)
學分:1.西醫衛福部繼續教育專業法規類1學分(全程出席測驗合格後)
2. 敏盛醫院內部教育訓練學分(不限醫事人員不限類別)
費用:需學分(限西醫)或欲與講者即時交談(重播無)者,請先購買課程:150元(敏盛醫院員工免費、台灣醫事法律學會會員免費)
需學分(限西醫)或欲與講者即時交談(重播無)者,請先購買課程
緣起:2015年1月,幾位醫事法律界資深專業人士,帶著幾位Volunteers,建立此一教室,並以月例會型式舉行,邀請一醫師一律師對談,在平常日午休時間直播,並24/7以Audio Synchronized Slideshow重播。沒有華麗頁面,力求內容實用,節省費用回饋觀眾,獲得許多熱烈迴響,例如學員feedback:「對醫事人員的法律素養有很大的助益,更可納入醫學生的醫事法律教育,讓醫學生不必因畏懼訴訟而不依自我的興趣選擇重症科!」──請支持本教室月例會,如蒙贊助,將免費員工、學生進修教育。
Audio Synchronized Slideshow DEMO:http://www.medlawforum.com/audio-synchronized-slideshow8203.html
2018-4
需學分(限西醫)者,請先購買課程:http://www.pcstore.com.tw/telecme/M31580350.htm
· 團體另有優惠或合作內部教育訓練,請洽: [email protected] 李主任
需學分(限西醫)或欲與講者即時交談(重播無)者,請先購買課程:http://www.pcstore.com.tw/telecme/M31580350.htm
· 團體另有優惠或合作內部教育訓練,請洽: [email protected] 李主任
需學分(限西醫)或欲與講者即時交談(重播無)者,請先購買課程:http://www.pcstore.com.tw/telecme/M31580350.htm
· 團體另有優惠或合作內部教育訓練,請洽: [email protected] 李主任
再談最高法院106台上227民事判決關於「醫療常規」「相當因果關係」兩觀點
前兩文評論最高法院106台上227民事判決關於「相當因果關係」「醫療常規」兩觀點,提供一正一反意見,獲得網友眾多迴響,其中不乏學者專家之指教,本文將再就此兩點,再深入分析,以求能更清楚地説明本文的觀點。同時本文仍維持一貫的理念,儘量以一般人可以理解的文字與名詞論述,而非如同過往常發生太專於法律或醫療,而使另一方興趣缺缺,而失去本教室宗旨;「醫療」與「法律」對話。我們深信,所謂「醫事法律」,醫療與法律各佔一半份量,偏重任一方將失去「醫事法律」的意義,只能稱:「法界的醫事法律」或「醫界的醫事法律」。
首先針對106台上227民事判決認為:「醫師依據醫療常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非可皆』認為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此一說法,有所誤解,原先大家熟知的:「符合醫療常規等於符合醫療水準,不符合醫療常規不一定不符合醫療水準」,今下級審認台大醫院急診室作法符合台大醫療常規,是指符合「現行」醫療常規,即符合「現行」醫療水準,但最高法院似認為不夠水準,故認為不符合台大「應有」的醫療水準。因此其正確說法應是台大醫院急診室作法雖符合台大「現行」醫療常規,卻不符合台大「應有」的醫療水準,然而此判決把「現行」與「應有」混淆了並省略了,因此變成「符合『醫療常規』不一定符合『醫療水準』」之誤。
106台上227民事判決另一觀點認為:「患者仍有生存之『相當程度可能性』者,即難認該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無相當因果關係。」本文認為醫療行為與結果之間,往往只能以「可能性」表示,因此鑑定單位就因果關係之鑑定,應定量或分段可能性,法院再依刑事「超越合理懷疑」、民事「優勢證據」分別決定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茲舉目前倍受關注的亞東醫院某黃姓醫師實施「筋膜切開術」刑事案為例,此案術後約5日,病人AAD(AGAINST ADVISE DISCHARGE,自動出院)轉院至長庚醫院,因「右膝外傷性脫臼未復位、膝部血管外傷性阻塞併發右下肢缺血性壞死及敗血症」而截肢。其中有一主要爭點是「脫臼」在何處發生?亦即若在轉送長庚醫院之前,在亞東醫院住院期間就已發生,則黃醫師可能要負責,若是轉院時或在長庚醫院發生,則黃醫師的醫療作為或不作為,是不會有「相當因果關係」的。一審依刑事「超越合理懷疑」的嚴格證據主義原則,認檢方無法證明在亞東醫院就已發生,依無罪推定判無罪。二審依據各種不利被告的證據,認為:「可『推知』OOO(被害人)於轉送長庚醫院「之前」即已發生脫臼,從而導致組織壞死之截肢重傷害結果發生,至為明灼。」這種依據「推知」而來所做的刑事判決,似是以民事「優勢證據」原則,以「相當程度可能性」來辦案,而與刑事「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法則不合。
本教室的宗旨是「醫療」與「法律」對話,因此若對本教室任何文章有所指正,歡迎各種不同的看法。期望在此種Brain Storm下,醫界不再視醫療糾紛為畏途,法界不再視醫療爭議為難事。
(請見2018、2、28與3、9帖文,本文為補充説明)
Click here to claim your Sponsored Listing.
Location
Category
Website
Address
內湖區康樂街72巷17弄6號
Taipei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