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5/2018
保護受試者還藥廠?談「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之ADR定義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三條第13款定義「藥品不良反應」(ADR,Adverse Drug Reaction)指:「使用藥品後所發生之有害且未預期之反應。此項反應與試驗藥品間,應『具有合理之因果關係』。」所謂「具有合理之因果關係」,究指何意?若指「合理」+「有因果關係」兩要件,則受試者若要求償,幾乎是不可能。因在法律上,似乎未見過將因果關係再細分為合理不合理者。因此,這條文的真正意義,實有必要探討。
此一準則是依據IC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Harmony)E6部分而來。ICH是維護人體健康的國際協調會議,其中E6部分是依據「赫爾辛基宣言」關於人體試驗的業界Guideline,有一要點是在於保護實驗受試者,已經過兩次的修改(Renovation),但就「藥品不良反應」(ADR,Adverse Drug Reaction)定義部分並無改變。原文關於因果關係部分為:「The phrase “responses to a medicinal product” means that a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a medicinal product and an adverse event is at least a reasonable possibility, i.e., the relationship cannot be ruled out.」因此,原文的意思是指兩者之間因果關係至少要有合理可能性,亦即因果關係「無法排除」。是故台灣條文中所謂「具有合理之因果關係」,應指因果關係「無法排除」,而這種「無法排除」的因果關係要有合理可能性。
之所以原文規定:「至少要有合理可能性」,因從邏輯上言,有因果關係=100%,沒有因果關係=0%,0~100之間=無法排除。但若要求少許相關的可能性也要藥廠負責,將不會有廠商願意投入這種高風險的藥品研發,反而不利於人類健康的維護,因此需以「合理可能性」加以限縮,否則如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4年度判字第81號見解一般,只要兩者之間有「幾分關連性」,就是「無法排除」,該判決指:「除非能查明預防接種與其死亡確實無關(完全排除因預防接種致死),否則只要其死亡與預防接種之間有幾分關連性(因果關係的蓋然性),即有該救濟項目之適用。」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中的ADR因果關係規定,牽涉到受試者保護與促進產業發展之間的平衡,但若將之解釋為「合理」+「有因果關係」兩要件,受試者將求償無門。但「具有合理之因果關係」的文義,似乎難以涵攝到因果關係「無法排除」+「合理可能性」,因此唯有修正準則,回歸到ICH E6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