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2026
【為什麼白色恐怖中的左派受難者屬於轉型正義的關懷範疇】
在談論這個問題之前,這邊想先提出兩個觀念。首先,若從理性上思考,「抱有、認同共產思想」本身不僅不應受到國家限制,甚然應成為受國家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倘若行為人因為對共產主義懷有憧憬,進而犯下內亂外患罪,那國家固然可「依法」非難此種行為。但終究,國家非難的對象理應限制在「行為」而非「思想」。其次,若從感性層面著手,我們或許可以進一步思考,對於當時(戒嚴時期)左傾的人而言,為什麼他們會嚮往共產主義?在當時封閉的政治環境下,共產主義的核心理念如「均富」、「共有」,的確對於時人產生極大吸引力。進一步言,或許可以說他們所嚮往的,乃是共產主義的部分理念,絕非如中共的威權體制。簡言之,共產主義對部分左派受難者而言,是政治上的另一種可能;在時局封閉、自由受限下的另一種可能。
回到問題本身,轉型正義的關懷範疇近年來從過去大家所熟知的冤、錯、假案,漸漸擴及左派政治受難者。或許會有人感到疑惑:他們身為左派、共黨支持者的確就是國家體制力量的發動目標,為什麼他們也可以歸類為轉型正義的關懷範圍?對此,本文想提出幾種看法。
思想,應該受到懲罰嗎?當時部分左傾的政治受難者,可能僅是舉辦讀書會、宣傳共產思想,政府便得當然地處罰這些行為嗎?我想答案是否定的。不管是在現在,還是過去,政府都不應僅僅因為思想而處罰人民,即便是在特殊時局與環境下,國家權力行使依然需要恪守憲政與法治的基本原則,所有超序的行為也應該同等的受到自由民主憲政精神的檢視。因此,如同前述提出之觀念,若是左派的政治受難者,僅僅因為思想便受到處罰,即意味著國家對人民造成不合比例也違反基本原則的傷害,當然屬於轉型正義的關懷範疇。
再者,左派的政治受難者和其他許許多多的受難者一樣,可能是在法律程序上未獲得保障時,即遭受到判決與不可回復之行刑,他們當然應該獲得社會的關懷與平反。以黃溫恭醫師為例,他原本被判刑15年,但因為總統直接介入司法判決,將15年有期徒刑改為槍決,留下不可回復的遺憾。像是這樣的案件,國家本應給予人民法律上充分的保障,如審級救濟、正當法律程序等。然而,上述的案件中,行政權大動作干預司法權,人民的權利顯然未受到妥適的保障。基此,從法律程序的觀點而言,這些左傾受難者也應該屬於轉型正義的關懷範圍。
倘若,有部分的價值左傾政治受難者,的確於形式上經歷了審級救濟,並且一切都是依法執行,那他們仍應屬轉型正義的關懷範疇嗎?面對這樣的案型時,我們可能需要審視,他們所受的罪責是否符合比例,而非凡是左傾,便即槍決可也。
對於左派受難者,我們不能簡單以「主張共產主義都有罪」去論斷。當然,可能會有人覺得,這些「不處罰思想」、「人民有言論及思想自由」都是以今非古,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但,轉型正義絕非是以現在非難過去,相反的,有些人所應有的權利,是不論身處何時、何地,都應該受到保障的。或許於非常時期,國家固然得對人民之權利作較嚴格的限制,但,仍不得侵犯最低限度之人權保障,舉凡思想自由、言論自由,皆是憲法所欲保障的最低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有特殊重要意義,這些「不可克減的人權」不容國家以任何理由、方式予以侵害,於非常時期,亦是如此。即便左派受難者的行為牴觸法律,他們仍受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保護。若是國家權力對於「部份人等」的行使可以不受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限制,我們又怎能確保,有一天,我們不會成為受國家力量侵害的「部份人」?因此,唯有承認過去的國家行為確實違反憲政基本原則;正視受侵害人的不義與傷痛;積極傳承人權記憶,才能真正守護我們所珍視的自由民主與人權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