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法學院邊境管理法制研究中心

東吳大學法學院邊境管理法制研究中心

Share

國內唯一邊境管理法制產、官、學溝通平台

整合型跨境物流中快遞業管理專法可行性研究(期末)_東吳邊境中心250318.pdf 14/04/2025

【整合型跨境物流中快遞業管理專法可行性研究與我國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相關規定研析成果報告】
(林桓,2025年3月19日)

全文下載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AN3J7r8rifv-EhgKFgbxZ22BwBOaCSm/view?usp=drivesdk

本文摘要重點如下:
我國為促進貿易與經濟成長,1995年發布《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並於2013年增訂《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以建立便捷的快遞通關制度。隨著跨境電商興起,快遞進口量大幅成長,特別是疫情後海運快遞之業務激增。

然而於此同時,快遞業者法遵程度不足,導致關務違章頻發、低報完稅價格影響賦稅公平,迫使海關投入大量監管資源的問題漸次浮上檯面,快遞業之通關管理制度實有檢討的必要,因此,本計畫針對整合型跨境物流中快遞業管理專法進行可行性研究,並另對於我國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進行相關規定之研析。

於前者快遞業管理專法可行性研究中,本研究指出快遞業之現有問題,相關行政救濟案件量居高不下、「快遞業者」之資格規定過於寬鬆、快遞貨物適用低價免稅規定之流弊等。

因此,本研究參考美國、中國大陸、歐盟對快遞業者之管理規定,以及低價免稅制度之政策走向後,針對上開問題提出我國快遞業法規政策改革方向建議,對於快遞業行制度化管理:

一、 明定快遞業之定義,至少包含:

1. 適用前提不限定商業模式,如美國定義之「以任何模式或在不同模式間」。

2. 業者對於快遞服務須採行「緊密整合之管控措施」。

3. 為有別於非快遞業者,運送方式須透過特殊而快速之商業服務運送貨物。且應包括提供大眾戶對戶、可信賴且及時遞送服務。

二、課予快遞業之義務,對於職業門檻,應至少包括以下義務要求:

1. 經營快遞業務之業者,應向海關申請登記,登記時須提交專供快遞貨物辦理通關場所藍圖(場所得為自用或與其他業者共用)。

2. 經營快遞業者須為《公司法》上具有一定資本額之公司。

3. 快遞業者須為經海關認定之國際運輸業者,並應向海關提供包括貨物進口、報關、移運及管理等作業之擔保。

4. 承諾繳納稅款、按時繳納快速通關處理費。

5. 應負有完整如實申報、依海關要求提交證明文件,依法卸載、保管、處理貨物等義務。

6. 業者公司內部應建置良好管理制度及完備之作業規範。

三、改革低價免稅制度:

低價免稅制度涉及進口稅則訂定之背景,各國差異較大,本研究針對國際相關趨勢,建議密切追蹤美歐發展趨勢:

1. 密切追蹤美國商務部部長通知總統關稅稽徵系統已建置完成後,對於中國電商平台貨物進口管理情形。

2. 持續關注歐盟與會員國改革低價免稅制度之進展,包括1年內歐盟將提出的成果報告。

另外,本研究於後者我國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進行相關規定之研析報告中指出,釋字648號解釋文未明確指明《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9條於「不同發貨人,誤裝錯運」之情形時進口人是否得免責,通關實務上,進口人因海關文義適用本條而認為進口人為虛報,而不得免責、受裁罰之情形屢屢發生,似有疑義。

本研究報告於參酌學理上期待可能性理論後,認為《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9條於適用上,應考量進口人於實務通關環境上對於誠實申報之期待可能性為是否裁罰之標準,如此方盡邊境管制上與通關便捷之平衡。

整合型跨境物流中快遞業管理專法可行性研究(期末)_東吳邊境中心250318.pdf

24/02/2024

【美國關務規定參考文件】

1. Importing into the U.S. - A Guideline for Commercial Importers
https://www.cbp.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Importing%20into%20the%20U.S.pdf

2. Reasonable Care - An Informed Compliance Publication
https://www.cbp.gov/sites/default/files/assets/documents/2018-Mar/icprescare2017revision.pdf

www.cbp.gov

21/06/2023

【原產地標示法規分析與建議】
(林桓,2023年6月13日)

全文下載連結: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b7K3nJXKIRa5kPTNB6nohzqSFG_GFLFH/view?usp=drive_link

本文摘要:

我國貨品之輸出,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辦理,貿易局對我國出口貨品之標示,限縮解釋僅得使用「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臺灣 」 或 「臺灣 」,然而中國海關日前規定我國貨品輸入至中國大陸僅得使用 「中國臺灣」或「中國臺北」。相關法制規範包括 WTO等國際規範及我國法律適用有何衝突以及可能解決方式之建議為何,則為本文討論重點。

國際規範如WTO中,原產地相關規範之目的在於使進口國判斷貨品來源以決定對於該貨品應採取何種關稅以及貿易措施,如對於反傾銷之調查或者施以最惠國待遇等,具體而言,原產地標示之目的在於「保護消費者免於詐欺或誤導性標示」以及「防止虛報貨品真實產地」。另依WCO在2018年出具之原產地認證指引(Guidelines on Certification of Origin),WCO明確指出對於原產地之證明,主要係由進口國(importing country)海關向進口人予以要求並據以決定是否採取進一步的邊境管理措施,進口國主要目的在於決定關稅之課徵以及原產地優惠措施,而進口人有全力配合進口國海關的必要。

而在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方面,美國對於出口貨品並未設有一般性之出口標示規定,在進口貨品方面,美國對於由境外進口至美國之貨品要求原產地標示之目的僅在配合進口國行政作業,保護內國消費者易於辨識貨品來源以及避免不實原產地申報。而歐盟對於出口貨品之亦無一般性出口標示之規定,僅在貨品性質特殊或者配合歐盟政策方有強制標示(compulsory origin marking, COM)之規定,如歐盟合格標誌(CE marking)或者歐盟能源標章(energy label)等。

國家法規之遵守本是廠商應負擔之成本 。今兩岸政府於原產地標示之規範目的外,加諸業者額外政策目的之遂行。若我國政府期待廠商於在國際規範原產地標示目的以外,就出口貨品印製特定文字以彰顯台灣產地,則貿易法似應比照商標法規定,以獎勵或補助方式,鼓勵廠商出口貨品標示台灣產地。且廠商遇有出口貨品之進口國有特別要求原產地標示之文字時,應予以協助減少其改標作業成本或補助其因此產生改標之額外費用。 若中國政府繼續其政治目的強求「中國台灣」之文字標示我國輸出貨品,我國對其應向 WTO以中國實施非關稅貿易障礙之理由提起爭端解決,或協助業者技術性的標示原產地,以降低業者的法遵成本。

就我國輸出大陸貨品原產地標示所使用文字之爭議,本文參酌相關業者意見,綜整提出建議如下:
1. 建議貿易局向 WTO依爭端解決程序提起技術性關稅貿易障礙告訴,主張大陸無保護消費者之正當理由,以貿易技術方式限制我國貨品輸入原產地標示所使用之文字增加我業者改標作業成本,形成技術性貿易障礙。
2. 建議政府繼續兩岸貿易協議,進行後 ECFA之貿易談判訂定貨品輸出大陸有關原產地標示得使用之文字。
3. 建議政府應參酌現行法律文字,就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1條所定同義文字,從速函釋明訂其等同中華民國、台灣之同義文字。
4. 建議在不牴觸兩岸現行法規下,以技術性作業方式達到符合兩岸規範之結果,可能採行措施包括:
(1) 允許業者產地標示使用浮貼方式附著於貨品或包裝
(2) 允許業者同時於包裝上標示兩岸規定原產地使用之文字
(3) 允許業者使用廠商實際地址,而不涉及政治標示
(4) 積極協助業者於我國管制區內進行改標作業

原產地標示規定法規分析.pdf

東吳大學邊境管理法制中心第十一回研討會會議資料_20221226.pdf 06/01/2023

【邊境中心第十一回研討會會議記錄】

感謝各位長官、先進、教授持續給予本中心幫助與建議,新的一年中心將持續廣納各界建言,繼續深耕邊境法制以期實務問題之解決!

邊境中心第十一回研討會會議記錄現可於下列管道下載:

1.東吳大學邊境管理法制研究中心研究成果頁面:
https://web-ch.scu.edu.tw/law/web_page/8393

2.Google雲端硬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M3rQMOnBvjW5wRHK-udaHDNjb1oYfRtr/view?usp=share_link

東吳大學邊境管理法制中心第十一回研討會會議資料_20221226.pdf

09/12/2022

【東吳大學邊境管理法制研究中心研討會第十一回舉辦公告】

東吳大學邊境管理法制研究中心研討會第十一回

日期:2022年12月13日(二)
時間:14:00-17:00
地點:東吳大學城中校區第5大樓5211室(作楠廳)

本研討會開放自由入場,歡迎各方先進蒞臨指導!

Photos from 東吳大學法學院邊境管理法制研究中心's post 17/01/2022

【我國發展海運快遞的反思】
(林桓,疫情時代之國際法挑戰,東吳大學國際法中心研討會,2022年1月5日)

目前我國邊境最大挑戰為,我國的邊境管制規範上嚴格而言並未違反WTO或是其他國際條約的應作為義務,真正的問題是臺灣在面對這些問題時,如何妥當適切的履行,且在無義務的情形下如何適切管制而達到妥當性,協助國內業者便捷通關以及國家安全目的,也就是說所討論者並非有無違法,而是措施適不適當,是否能有效提升國家經濟發展。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管理辦理主要依據關稅法第27條第2項,但同條第1項提到為加速通關,快遞貨物、郵包物品得於特定場所辦理通關,邏輯上加速通關是因為標的是快遞貨物,所以重點是,何謂快遞貨物?

快遞貨物在海快辦法係指由海運快遞業者承攬及遞送,於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之貨物,而海運業者則指經營承攬及遞送海運貨物快遞業務之營利事業者,在這種情形下就出現循環論斷,就是說海運承攬業者所攬的貨,就可以在指定專區辦理快速通關,但如果制度是這樣,那對於快遞貨物根本沒有加以規定或要求,貨物在實務上主要由承攬業者運送,貨物送到專區就變成快遞貨物,同樣的貨送到碼頭就變成不是快遞貨物,對於貨物性質未定義,而由通關地點決定其性質是我國最大問題,且與前面所提到前店後廠已經完全脫鉤,而變成承攬業者選擇性的措施。

目前我國海運快遞的運作係以進口為主,且在專區可以合併或簡易申報,造成大家都想要讓通關盡量快或節省相關成本,而全部選用快遞專區通關。整體進口的數量並無增減,但是在制度設計上欠缺妥當性,而造成大家全部跑去簡易報關。

從國際快遞相關規範而言,快遞貨物最大的關鍵是全程監控,業者必須全程監控訊息,從寄送前之分類、寄送人、收受人以及包裹內容物,臺灣對於海運快遞貨物基本上的概念是當作一個通關時點,認為說在特定指定地區通關者即屬快遞貨物,在其他地區通關則為一般貨物,雖說並無違反國際義務,但非常不妥當。
我國對於快遞的迷思則為在通關時點政府要做管制,至於後續的監控則無強力推動,國際實務則認為並非只有在該時點需要監控,而是包括收件,到通過後的國內運送,到收件人收受貨物全程,都應該要做訊息掌握以及貨物的監督管理,若可以做到這點,就可以避免一般貨物可以選擇性的以在快遞專區通關之替代效果。

文章連結:
註:本文為在2020年「從國際快遞業相關法規論我國海運快遞制度」一文基礎之上,增補最新資料及實務發展而成。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UBpX6601PezFQn1yeVPB6VFMl_v1meHP/view?usp=sharing
會議記錄: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UBpX6601PezFQn1yeVPB6VFMl_v1meHP/view?usp=sharing

01/09/2021

【第十回邊境法制中心研討會-專題研討:就外國人入境管制之處分是否應以我國社會需要及人民需求為本?】

舉辦時間:9月10日(五)下午15:00-17:00

本次研討會採全線上模式,舉辦平台為Google Meet(線上人數上限為100人)

*會議連結:
https://meet.google.com/mxe-fmyj-fmx

*報名網址(報名後將於會議前寄發電子版會議手冊):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ELnp8Csw3jkyDw5HsMFI8FgLzrSguAp4SZuwbQ69n40/edit

邀請各位先進、老師與同學蒞臨指教

Photos from 東吳大學法學院邊境管理法制研究中心's post 28/12/2020

【2020下半年邊境管理法制研究中心回顧】

2020年,法學院邊境管理法制研究中心為因應在新冠肺炎疫情下之法規變遷,分以不同主題,共舉辦兩場研討會邀請產、官、學各界一同討論如何在後疫情時代調整現有法制,以因應疫情肆虐後急速變遷的貿易生態,期為我國國計之命脈找到新出口。

2020.9.26
【第八回邊境管理法制中心研討會:海運快遞通關實務前瞻與回顧】
9月26日東吳大學法學院邊境管理法制研究中心舉辦第八回研討會,由邊境法制中心主任林桓教授報告,並邀請到關務署基隆關、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從政府及業界角度一同探討在疫情影響下逆勢成長之「海運快遞」之歷史背景,實務運作及現有法制上之漏洞,並於最後借鑒世界關務組織(WCO)、歐盟及美國之快遞相關規範與制度,提出若干建議。

→【第八回研討會會議記錄】: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ggwnGeZ9PRFEzkeKBWeKhXRaLhrCCi6y/view

2020.12.3
【第九回邊境法制中心研討會-後新冠肺炎時代全球電子化通關作業之挑戰】
12月3日東吳大學法學院邊境管理法制研究中心舉辦第九回研討會,為後新冠肺炎時代下需求熱度快速增加的的通關便捷化議題建立對話平台,由中心對於系爭議題拋磚引玉,邀請到國貿局徐純芳前副局長、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事業中心史蘭亭經理提供實務界真知灼見,並由本中心主任林桓教授及本校國際法研究中心主任何婉君教授提出學界觀察與建言,期由跨界討論迸發之火花點燃我國法制之光明。

→【第九回研討會會議記錄】: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pFSahg2zyYds8rYxYp5oNcIQlC4FQbrO/view?fbclid=IwAR1RE9SvBPuWWGnK1By-Vm8f9Hg0gvdP2sDQ8vqZl5H75qvNxFjl5-S2Pzs

【未來期許】
疫情對於國際貿易的現況造成之衝擊甚鉅,而其造成之後續變化仍為未定之天,我們期許未來中心之研究成果能為我國之法制提供因應之道,並於充滿不確定之大環境中提供具建設性之意見。邊境中心也感謝各方先進之支持、指教與提點,也感謝各界有志一同打造產、官、學一體的對話平台,使我國之邊境管理之法制在強而有力的基礎下更趨完善。

14/12/2020

#後新冠肺炎時代全球電子化通關作業之挑戰 #東吳邊境法制中心

2020年12月3日,法學院邊境管理法制研究中心不受疫情的打擊,圓滿舉辦完本年度最後一場研討會,探討「後新冠肺炎時代全球電子化通關作業之挑戰」。

邊境中心此次研討會,針對疫情下的國際貿易與通關便捷化進行引言,特別是有關因應防疫要求下產生的新商業常規,區塊鏈於通關網路之應用、官方與民間組成之PAA如何突破跨國協議的障礙,未來法規將如何因應等。

會中很榮幸邀請到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史蘭亭經理加入與談,分享紐西蘭與我國在通關資訊共享平台上合作的經驗。前貿易局副局長,同時也是本校兼任的徐純芳老師指出透過雙邊合作,擴大通關無紙化的試點是非常重要的觀念。另外,從我國政府組織的角度出發,本中心何婉君老師亦觀察,在貿易便捷化協定下,我國設立貿易便捷化協調會報的作用與未來方向,是否與疫情的因應有關聯,值得大家思考。

最後,本中心主任林桓老師也提出有關關稅法上錯誤、虛報等相關規定,若未來跨境資訊共享建置更完備,現行國內法下對進出口業者、報關業者過苛之注意義務的情況若未調整,未來容易造成主管機關全程蒐證,課責之基礎,不利國際貿易之進行。

本次研討會之會議紀錄與會議資料,可點選下列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pFSahg2zyYds8rYxYp5oNcIQlC4FQbrO/view?usp=sharing

02/12/2020

【從美國報關過失與錯誤規範談我國通關虛報規定之未來】

(林桓,後新冠肺炎時代全球電子化通關作業之挑戰,東吳大學邊境管理法制中心研討會,2020年12月2日。)


一、 美國關稅法之規定與運作
美國於1993年制定關稅現代化法(United States Customs Modernization Act, 簡稱Mod Act)Pub.L. 103–182, 107 Stat. 2057該法核心基礎為「教示遵循」(informed compliance)及「共承責任」(shared responsibility),強調政府應提供並協助業者得接取使用充分完整政府法規管制措施之資訊,促使業者得以自願遵循法規,因此政府與業者在明確的行為規範下,得以分別合理承擔各自應負擔之責任。

(一) 關稅法相關規定
依美國關稅法規定,適格進口人於申報進口時應使用「合理注意」(reasonable care)提供海關判斷貨物進口時所需之必要資訊以及法律規定應提供之正確資訊。(19 U.S.C. §1484)
若進口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構成以詐欺、重大過失或過失行為使用重大及不實(material and false)或重大缺漏(omission)資訊時,依法課予貨物價值之定額罰鍰,但以1萬美金為限。(19 U.S.C. §1952)
惟計算錯誤(clerical error)或事實錯誤(mistake of facts)不構成過失,除非已形成過失行為的模式(pattern)。因資訊系統的初始計算錯誤導致非故意的反覆該錯誤資訊不構成過失。(19 U.S.C. §1952)

(二) 錯誤與過失之比較
申報資訊重大不實或缺漏,由海關負舉證責任。若申報有不實之事實上的資訊,如有關進口貨物內容、價值及交易條件等,有明顯錯誤或缺漏,或資訊瑕疵,不致於影響海關之准駁結關之判斷者,因非具重大性(materiality),不構成過失,通常即認定為計算錯誤或事實錯誤,進口人得申請更正(rectification) 。
若海關業證明申報資訊重大不實或缺漏,過失表面證據(prima facie)成立。舉證責任倒置,由進口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其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若申報資訊錯誤,進口人於申報後一年內得申請更正。至於海關是否核定通關方式,則非所問。
若申報資訊錯誤有重大不實或缺漏,進口人不能舉證已盡合理注意義務者,構成過失,應予裁罰。

(三) 關稅法上合理注意義務
依美國聯邦法規彙編規定,過失者,指作為或不作為的結果係因行為人未盡如第三人立於相同環境可得期待的合理注意及適當能力,以確保進口貨物所作成之陳述或提供的資訊正確並完整,並確保遵循法規。(19 C.F.R. Pt. 171, App’x B (C)(1))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判決,同意關稅法規立場,認為是否構成過失應從合理謹慎第三人立於行為人立場環境判斷之。(Black & White Vegetable Co. v. United States, 24 CIT 1380 (2000))

法院認為進口人行為是否已盡合理注意義務,應從「誠信原則」(good faith)判斷之。(United States v. Optrex America, Inc., supra, Slip Op. 06-73 at 19-27; Heng Ngai Jewelry, Inc. v. United States, 318 F.Supp. 2d 1291 (2004))
所謂誠信原則,可參酌UCC規範,係指行為事實上真實無訛且遵循正常交易上合理的商業準繩。UCC§ 1-201(20)

綜整美國進口人關務申報是否善盡合理注意義務,本文得知依聯邦法規及法院判決,進口人應舉證其申報作業依循通常交易慣行,並符合下列作業程序:

1. 內部控制
進口人應證明事業內部業依海關公布之「合理注意查核表」(CBP, Reasonable Care, An Informed Compliance Publication, 2017),建立可信賴的內部查核機制,並具有進出口專業基本知識。
2. 外部諮商
進口人應證明業查詢海關公開法規資訊,或向報關業諮詢,或以假設之事實向海關申請預審(advanced ruling) 。

二、 我國法上通關虛報之規定及運用
進口人或其他納稅義務人依關稅法第16條規定,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進口貨物之申報。
(一) 虛報、私運及錯誤
1. 虛報
進口貨物,辦理通關時申報與實際來貨不符,實務上即認定為虛報,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因同條第三項規定虛報涉及逃避管制者依第36條私運論。解釋上,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虛報僅指過失之處罰。
2. 私運
私運有兩種形態,一是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故意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者,二是指依第37條第三項故意逃避管制而虛報貨物進出口者。
3. 錯誤
申報資訊若不涉及與進口貨物相關者,進口人得依關稅法第17條,申請更正。若申報之報單內容與實際進口貨物之內容、價值及交易文件不一致,即構成虛報。除非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5之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於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不論是計算錯誤、事實認知錯誤,還是法律適用錯誤,進口人無權自行主張更正,而是應向海關申請更正,經海關准予更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更正範圍內,免予處罰:在貨物放行前:

(1) 經海關核定免驗貨物。
(2) 經海關核定應驗貨物且未涉及逃避管制者,於向海關補送報單及有關文件前申請更正。但未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者,不適用之。

在貨物放行後,未經海關通知實施事後稽核。
因此,我國法不區別錯誤之類型,進口人申報資訊有錯誤者,依法於收受海關核定通知後第二日工作時間內,或俟放行後,皆可申請海關更正。其得申請更正的範圍較美國關稅法為寬,但我國法賦予海關裁量餘地,得准駁更正之申請。若更正申請核准,予以免罰,究竟是指免予依虛報處罰,或亦免除其他法律之處罰?則有待釐清。若更正申請被駁回,海關自當依緝私條例第37條予以論處。

(二) 法院實務判斷過失之基準
虛報,解釋上進口人因過失違反注意義務致申報與來貨不符。何謂過失虛報?我國法院見解如下:
依釋字第648號解釋文,大法官會議認為邊境管制應平衡安全與便捷,關稅法等法律為防堵逃漏關稅並兼顧貿易便捷通關之目的,而授權海關採行通關管制措施。再者,該解釋文進一步認為海關採行通關管制作業時,應參酌考量國際貿易慣例、海關作業實務及執行作業技術等因素。惟法院則認爲納稅義務人申報即負有查明進口貨物正確之義務,始得申報進口稅,如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64號判決。法院又常以業者從事國際貿易之事實,即推定虛報有過失,認為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6年度訴字第962號。更嚴峻的法院立場,悖離國際貿易經驗法則的是,最高行政法院亦多次援引民法第224條法理,認為出、進口人的使用人或代理人則包括其使用的報關業、承攬業、運輸業及國際貿易在國外辦理通關出口的出口商,其故意、過失若有構成我國海關違章行為者,即推定為出、進口人的責任,再由出、進口人舉證證明無指揮監督關係或無從加以防止之可能,以免除其責任。最後,就進口人申報通關時所應負擔的注意義務的界限,即「期待可能性」之具體適用,從法院判決得知「期待可能性」必須是事實上以及法律上皆不存在有人民遵循法律的可能,才可以阻卻責任,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608 號行政判決。
總之,法律處罰虛報,本應以故意、過失為限。今,我國法院及海關立場悖離釋字第648號解釋文揭示應參酌考量國際貿易慣例之指導,並逾越經驗法則之論理,誤將過境稅之課徵視為內地稅之處遇,跨境交易變成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所控制掌握之財產,造成只要來貨與虛報不符,即逕予虛報論處的不合理結果。

三、 問題提出
我國海關將報關申報行為等同內地稅稅捐申報,課予進口人(納稅義務人)應正確申報義務。換言之,只要有來貨與申報不符,即以虛報論處。電子商務網路環境是實體環境之延伸,未來跨境通關網路資訊交換與合作,自動化資訊傳輸與利用,是否將更行加速造成我國進口人報關陷於更嚴峻的法律風險?

四、 建議
(一) 法院及海關應正視關稅及進口營業稅、貨物稅之過境稅,非等同於內地稅,進口貨物之資訊是建立在貨物跨境交易出賣人所控制之資訊及國際供應鏈參與者所製作之資訊,非進口納稅義務人所得控制掌握。
(二) 海關應尊重國際貿易交易慣例,按經驗法則解釋適用法律,而非文義解釋,只求勝訴,不擇手段。
(三) 應修法課予海關教示並指導業者如何遵法,如學習美國,公布行政指導準則,教示業者申報注意義務之行為準則。

18/11/2020

【第九回邊境法制中心研討會-後新冠肺炎時代全球電子化通關作業之挑戰】
將於12月3日(四)上午9:30-11:30舉行
地點為東吳大學城中校區第五大樓5117會議室
邀請各位先進、老師與同學蒞臨指教

Want your school to be the top-listed School/college in Taipei?

Click here to claim your Sponsored Listing.

Location

Category

Website

Address


中正區貴陽街一段56號
Taipei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