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8/2026
政院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強化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品質管理及數位治理
行政院會於7/23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要點如下:
第一,發生重大食安事件時,中央得成立指揮中心,地方主管機關有動員、通報中央及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之應變責任,以整合相關資源,有效調度。
第二,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將食安監測計畫報經中央核定;發現食品有危害之虞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
第三,為強化二級驗證,驗證機構得進行現場抽樣,並要求業者提供樣本及自主檢驗報告等資料。
第四,為落實食安監督權責劃分,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就重大、突發性或其他食安事件亦得辦理查核,地方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五,授權訂定下架措施及後續處置等事項之辦法,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得補助依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指示,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下架之非違規食品業者相關費用。
第六,食品業者如違反自行或送檢規定、未設置實驗室等規定,直接開罰3萬至300萬元,違反有危害之虞時之停工、通報義務等規定,最高罰鍰3,000萬元。並增訂財產執行保全機制,以避免受處分人有隱匿、轉移財產或逃避執行之虞。
第七,為強化網路食品管理,明定網際網路業者之管理義務及風險管控責任。
針對上述修正草案,卓院長請衛福部加強與社會各界溝通,廣納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意見,凝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之共識,同時即刻盤點及研擬相關子法法規增修並據以執行,完善食品安全防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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