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1/2025
金融商品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一、銀行存款、定期存款
(一)銀行存款、定期存款: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四類規定之利息所得,
1、國內居住者:付息時,銀行會預扣10 %稅額,年度申報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可申報儲蓄特別扣除額免稅上限27萬元
2、非居住者(來台未滿183天):銀行就源扣繳20 %,免再申報
(二)境外利息所得,屬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課稅
注意情形:私人借貸,其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需申報課稅,但實務上,都以為國稅局掌握不到資料,而未申報,而國稅局則會從地政機關設定抵押資料,甚至查核公司之銀行帳戶或其外圍帳戶,查出該私人借貸
二、黃金
(一)實體黃金
1、經常性買賣:為營業行為,其盈餘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1類營利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非經常性買賣:為一時貿易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黃金存摺:
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黃金基金(境內):
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之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國內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四)黃金基金(境外):
為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計算課稅。
三、儲蓄險(壽險、年金保險)
壽險理賠部分,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人身保險給付免稅
提前解約退保差額(即利得部分),為所得稅法第1項第3類利息所得及第10類其他所得,需課稅,又投保期間曾列舉扣除之保險費要併入退保年度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四、上市櫃公司股股票
(一)股利分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為股利所得,可採8.5%扣繳率扣繳,併計綜合所得課稅,或採28%分離課稅,高所得者,所得稅率超過28 %,故採28 %分離課稅,較有利
(二)買賣價差為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免稅
注意事項:
1、未上市櫃股票發放股利(現金或股票),可合併申報或分離課稅。
2、未上市櫃股票買賣價差,依所得基本稅額計算課稅。
3、專案私下投資,常見於建設公司的某一建案,除運用公司資金外,並對外招募該案投資者,由於並非公司股東,等到建案完工,公司分配股利(現金)予這些私下專案投資者,由於金額數字較大,多以銀行帳戶處理,如國稅局查核該建設公司銀行帳戶或其外圍銀行帳戶,則可能查出專案投資者漏報現金股利。
五、創業投資/私募股權
(一)境內
1、股利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為營利所得課稅,
2、買賣價差,目前停徵免稅。
(二)境外股利或買買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計算課稅。
六、債券
(一)債券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利息所得,採10 %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申報課稅。
(二)國內債券買賣價差,屬證券交易損益,目前停徵免稅。
(三)國外債券收益,屬海外所得,併入所得基本稅額計算課稅。
七、債券基金
通常為利息與價差混合給付,分配利息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利息所得
(一)國內基金利息(基金註冊地在國內)分配,採10%分離課稅
(二)國外基金利息,為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課稅
(三)價差分配
1、國內基金買賣價差,為證券交易損益,目前停徵免稅
2、國外基金買賣價差,為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計算課稅
八、貨幣市場基金
同七之債券基金。
九、股票型基金/ETF(國內)
為股利與價差混合給付。
(一)基金配息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股利所得,採8.5%扣繳率扣繳,併計綜合所得課稅,或採28%分離課稅
(二)買賣價差為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
十、ETF(境外)
依所得稅法第8條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配息為海外所得,如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需列入所得基本稅額課稅。
十一、平衡型基金(股債混合)
(一)境內股票基金配息,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股利所得,採8.5%扣繳率扣繳,併計綜合所得課稅,或採28%分離課稅
(二)境內債券基金配息,採10 %分離課稅
(三)價差分配,為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免稅
(四)海外基金收益,併入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計算課稅
十二、期貨
期貨交易所得目前停徵,另依標的不同,課徵期貨交易稅。
十三、加密貨幣
(一)境內
1、經常性買賣:為營業行為,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營利所得,依營利所得課稅
2、非經常性買賣:為一時貿易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二)境外
屬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課稅。
十四、不動產出租
(一) 一般出租人:租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43 %後為之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二) 公益出租人:
1、定義: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或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轉租給這些符合資格的房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新台幣15,000元可享免稅額度 (自110年06月11日起)。
3、超過免稅額度部分按應稅租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43 %後為之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三) 社會住宅出租人
1、定義:指依《住宅法》規定,將房屋出租給政府作為社會住宅使用,或參與縣市政府舉辦的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的房東。
2、與公益出租人同享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5,000元的免稅額度(自110年06月11日起)。
3、超過免稅額度部分按應稅租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60 %後為之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十五、不動產買賣
不動產買賣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課徵房地合一稅,其稅率為10 %至45 %:
(一)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45 %
(二)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35 %
(三)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者,稅率20 %
(四)持有期間超過10年者,稅率15 %
(五)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淨額,超過400萬元部分,按稅率10 % 課稅
十六、R E T S(不動產投資信託)
依不動產証券化條例第47條,其收益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利息所得、第5類租賃所得及受益憑證價差。
(一)利息所得,採10%分離課稅。
(二)租賃所得,減除必要費用43 %後之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三)受益憑證價差,目前停徵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