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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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科科法所是技職教育體系第一所科技法律研究所。

Photos from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s post 27/05/2026

2025.05.25 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廖欽福教授講座

講題:「現代財政國家的建構與台灣困境的解決之道」
廖欽福教授以理財相關書籍切入,從月光族到買東西不用看價錢的「超市自由」與「餐廳自由」,以人民生活帶出財政學的概念。無論是個人面臨的資產變現、長輩遺產分配的家族衝突,還是國家的稅制變革,本質上都是在做「收入、支出、營運管理」也就是如何分配有限的資源。隨著講座深入,演講者將視角從個人拉升至國家。

廖欽福教授進一步闡述了財政在現代國家中扮演的三大核心機能,指出憲法上的「財政國家」的面貌,在收入端扮演以人民金錢給付以存續的「租稅國」,在支出端則承擔提供公共服務的「給付國」,並藉此落實資源最適分配、所得再分配與經濟安定三大機能。教授以「中小學免費營養午餐」為例,剖析了國家在面對跨縣市財政差異與弱勢家庭需求時,政策分配的複雜度;同時,他也從法學視角出發,特別點出了那些隱藏在日常消費中、容易讓人民「無感」的財政收入工具,如大法官釋字第426號解釋所定位的「空氣污染防治費」,以及公路法中的汽車燃料使用費等「特別公課」性質。教授亦特別指出釋字788號解釋,大法官在審理「回收清除處理費」時雖然判決合憲,卻在理由書中未提及特別公課這個概念。講座最後更以宏觀的視野,梳理了從財政收入法、財政營運管理法(如會計法、國有財產法)到財政監督法(如審計法、決算法)的相關法制作業。

整場講座提到許多值得研究的議題,無論是環境保護作為國家義務與人民權益保障之間的平衡、特別公課在實務與大法官解釋中的比較,還是碳定價機制在國際的法制作業建構,本場講座留下了非常多值得繼續深入思考的空間。

Photos from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s post 21/05/2026

2026.05.18 雪谷南榕法律事務所 李宣毅律師講座

此次關於冤獄議題:「從芝加哥到台北:西北法學院錯誤判決研究中心與台灣冤獄救援的亞洲領航角色」的演講,讓同學對刑事司法制度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也了解到司法並不是絕對不會犯錯。常見認為法院經過審判後的結果應該是公正且正確的,但透過李宣毅律師分享的案例,才知道即使有完整的司法程序,仍可能因為錯誤指認、虛偽自白、不實鑑定、檢警辦案瑕疵,甚至辯護資源不足等因素,造成無辜的人被錯誤定罪,失去自由,甚至面臨死刑,這些後果都非常沉重。

講者也介紹了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的工作,除了協助冤案救援、為無辜者爭取平反之外,也積極推動制度改革與社會倡議,希望從根本改善司法制度,減少冤案再度發生。這讓聽眾明白,冤獄不只是個人的不幸,更是整個司法體系需要反思的問題。

透過這場演講,可以深刻體會到司法的目的不只是追求定罪與懲罰,更重要的是保障程序正義與基本人權,避免錯判無辜。唯有不斷檢討制度、提升證據審查與人權保障,才能讓社會對司法制度建立真正的信任。

Photos from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s post 14/05/2026

2026.05.13 法律實務研習活動|雲林地方法院

本所法律實務研習課程日前前往雲林地方法院,由黃麗文庭長帶領同學深入了解法院實務運作。

在正式旁聽前,黃庭長先為同學進行案件導讀,說明當日案件背景及相關法律爭點,協助同學於進入法庭前建立基本認識,更能掌握後續審理程序與案件脈絡。當日同學實際旁聽案件宣判及審理程序,近距離觀察法院實務運作情形。

透過本次旁聽,也可觀察目前實務上常見案件類型多集中於詐騙及酒駕案件,使同學對於社會現況與法律適用有更具體之理解。開庭空檔期間,檢察官亦特別提醒同學,現今詐騙手法日益多樣,除精進法律專業外,亦應提高對日常詐騙風險之警覺。

旁聽結束後,黃庭長進一步帶領同學進行案例研討,針對庭上程序及案件細節逐一說明,並回應同學於旁聽過程中的相關提問。

本次實習活動提供同學寶貴的法院實務接觸經驗,也讓有志投入司法實務工作的同學,對未來職涯環境有更具體的認識與準備。

Photos from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s post 13/05/2026

2026.05.11 勤益科技大學通識中心 鄭明政副教授講座

本次講座「日本AI治理與數位空間的行政規制」探討了日本在 AI 技術浪潮下,如何平衡產業商機、科技倫理與法律保障。講座首先從美國與日本對隱私觀念的差異切入,分析當前 AI 預測技術如生物辨識、犯罪熱點分析與消費行為預測所帶來的社會衝擊。講師特別警示,若任由演算法在無監督下運行,恐將導致社會階級固化與偏見歧視,因此日本政府強調「以人為本」的治理原則,主張在科技便利與個人自決權之間取得平衡。

在數位空間部分,講座精闢解析了虛擬分身作為真實人格延伸的法律趨勢。隨著VTuber等產業興起,虛擬形象背後之人與角色之間產生了強烈的連結性。日本法學界與實務判例已開始跨出關鍵一步,例如著名的夢月蘿婭案便確立了毀損虛擬角色名譽等同於侵害真實人格權的先例。

最後,講座反思了 AI 科技法律的未來方向。面對生成式 AI 的快速發展,日本正透過軟法指引與倫理規範,強化 AI 開發者的社會責任。相較於台灣在虛擬人格法律爭議上的保守態度,日本在處理虛擬人格財產權、人格權以及契約公平性上的探討,提供了我國未來在數位法制建設上極具價值的參考。

Photos from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s post 07/0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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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本所法律諮詢中心聊一聊 👩‍⚖️

📅 諮詢時間
每週三 15:10–18:00(學期間)

地點:人科二館DS123B教室

📌 小提醒
建議先整理好想詢問的問題,並攜帶相關資料(如契約書、判決書、通知書、傳票等),讓諮詢更有效率!

Photos from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s post 06/05/2026

2026.05.04 國兩司前司長 蔡秋明檢察官講座

蔡秋明檢察官於本次專題講座中主講「七十自述:我的學習人生」,以其橫跨司法、國際事務與人文學習的豐富經歷為主軸,回顧七十年人生歷程,分享其職涯選擇、制度改革參與、國際司法合作實務,以及對語言、文學與法學教育的長期關懷。

在個人生涯歷程方面,蔡檢察官提到,自己的人生起點並非典型法律人的發展路徑。早年雖曾獲得赴日深造的機會,卻因家庭經濟因素而未能成行,這項抉擇也深刻影響其後續人生方向。在進入司法界之前,他曾從事報社、雜誌編輯工作,也曾任職於保險公司,並於求學期間從事日文翻譯。這些不同領域的歷練,不僅拓展了其視野,也為日後投入法政工作奠定深厚基礎。

除法律實務外,蔡檢察官對語言與文學亦懷有深厚興趣。於演講中,他提及自己長年接觸英文、日文、法文與德文,並透過語言學習拓展知識視野與國際交流能力。他廣泛閱讀各國法學、文化與文學著作,展現出法律人不僅應具備專業素養,亦可透過人文閱讀深化對社會、國家與世界的理解。此種跨領域的學習歷程,也使整場演講更具厚度與啟發性。

在司法實務、制度改革及國際司法合作方面,蔡檢察官特別回顧其擔任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期間的工作經驗。他指出臺灣在無邦交的處境下推動司法互助極具挑戰,但仍積極參與跨國合作,處理包括重大軍購案佣金追討等案件,並成功自海外扣押及追回部分不法所得。其外語能力與跨文化素養,不僅有助於拓展國際交流,也在實際推動司法合作與涉外事務中展現重要作用。

最後,在退休後的規劃方面,蔡檢察官表示,自己仍持續投入研究與教育工作,近年關注國際刑事法院對非會員國之適用問題,思考臺灣於國際法體系下可能面對的挑戰與因應途徑。同時,他也期望推動德文法學經典的中德對照出版,期能為臺灣法學教育提供更多資源,延續知識傳承與學術交流的價值。

本次演講不僅是一場個人生命史的回顧,更是一位資深司法工作者對學習、實務、國家與國際社會的深刻觀察。蔡秋明檢察官以其豐富經歷說明,法律人的養成不僅來自專業訓練,也來自長期的人文關懷、語言能力與國際視野。透過本次講座,科法所學生得以從其人生歷程中,看見持續學習與堅守信念的重要性,亦對司法實務與國際法治發展有更深一層的理解。

05/0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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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s from Stacie Chen 陳璧君's post 29/04/2026

科法所於4月27日邀請雲林縣政府陳璧君副縣長蒞臨演講,以「從文化治理到城市治理之永續發展」為題,分享地方治理實務經驗與永續發展策略。

感謝講者蒞臨指導,讓同學對文化治理與永續發展有更多啟發。

23/0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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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s from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s post 15/04/2026

2026.04.13 台北大學法學院 王士帆教授講座

王士帆教授主講「機關鑑定新制—檢視最高法院判決」,王教授以鑑定制度修法為出發點,說明刑事訴訟法在鑑定證據上的重要轉變,並透過最高法院判決,分析新舊法適用所衍生之實務問題,使人對鑑定制度有更具體之理解。
於鑑定證據之性質方面,王教授指出,本次修法已將鑑定書面報告定位為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再當然具有證據能力,須符合例外要件,例如當事人同意、符合法定之機關鑑定,或由實際鑑定人到庭說明,始得作為證據使用。此一改變反映出制度逐步強化程序保障。
在機關鑑定方面,舊法多將其視為法定傳聞例外,即使未具名、未具結或未到庭,仍得作為證據使用。王教授指出,此種設計雖有助於提升效率,但在未經鑑定人到庭說明之情形下,可能影響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與詰問權,使證據欠缺充分檢驗。因此,本次修法回歸一般鑑定程序,要求鑑定人具名並具結,並接受詰問,以回應程序保障之需求。
在新舊法交替期間,也產生適用問題。王教授指出,此類情形應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9判斷。以本案為例,鑑定報告係於調查程序中作成,當時尚未修法,原則上應適用舊法。最高法院仍採用新法標準加以檢視,其原因在於鑑定新制於實務上面臨限制,例如鑑定人力不足與制度尚未成熟,使法院在適用上採取較具彈性之解釋,也反映出制度理想與實務運作之間的落差。
在制度運作上,王教授提到,以醫師鑑定為例,部分專業人員因顧慮法律責任與訴訟風險,不願具名參與鑑定,導致鑑定人力不足。司法院因此提出配套措施,試圖透過制度設計降低風險,提高參與意願。
此外,實務界對此改革亦有不同看法。部分律師團體認為,若未能確保鑑定人具名與程序檢驗,鑑定過程可能不透明,甚至形成黑箱,進而影響被告之防禦權。
整體而言,本次修法係針對舊制可能影響被告對質詰問權之問題所為之調整。在實務運作上,如何在程序要求與制度可行性之間取得平衡,仍有待觀察。若過度強調程序,可能影響制度運作;若欠缺程序檢驗機制,則可能削弱被告防禦權之保障。因此,未來制度發展,仍須在效率與程序保障之間,尋求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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