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3/2025
各位同學們好,我們是彰師大學生法院。
🌟本院目前招募成員:
見習學生法官5名、書記處書記官3名。
⚖️見習學生法官:陪同學生法官審理案件、出席院務會議、可撰寫校園法律專欄短文。
⚖️書記官:負責文書撰寫、財務管理、行政協調與活動策劃。
不論你是否具備法學背景,只要你對學生自治、法律議題感興趣或是想提升自己的能力、履歷,學生法院都歡迎大家加入。有意願的同學們請填寫表單報名
https://forms.gle/s5LsGEc8fucARsu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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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學生法院的收穫:
1️⃣學習法律知識的資源增加:
本院鼓勵成員精進自己的法律涵養,主動修習法律相關科目或參加研討會,訂立修習法律科目的補助辦法。
2️⃣法律的實務經驗:
參與真實的案件審理,學習法律的邏輯與訴訟程序。
3️⃣思辨能力的提升:
透過處理訴訟案、諮詢案件培養自己的邏輯思辨能力。
4️⃣參與學生自治的機會:
與學生自治組織合作,一同維持大學校園自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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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法院的功能:
作為學生自治中少見的司法機關,學生法院負責負責解釋學生自治法規、仲裁學生自治組織紛爭、彈劾懲戒定奪、學生爭訟以及學生自治法律諮詢,確保學生自治機制的公平與正義,並提供具法律依據的決策支持。
學生法院的日常活動與業務如下
1️⃣案件審理、法律諮詢:
處理學生自治爭議,以及學生自治相關法律諮詢
2️⃣法律專欄與宣導:
撰寫法律議題文章,推廣法律知識。
3️⃣法律教育與交流:
舉辦法學講座,提升學生法律素養,促進法學知識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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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誠摯歡迎對法律或學生自治有熱忱的同學加入學生法院,填寫表單後,將會盡速與您聯繫。若想瞭解更多學生法院的相關資訊,可直接至本院的網站查詢。
https://sc.ncuesa.org.tw
17/10/2023
本院於今(112)年10月24日下午3點至5點,協辦學務處通識講座,歡迎各位同學前來參加。演講資訊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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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112/10/24(二)15時-17時
活動流程:
14:30-14:50 開放線上報名簽到
14:50-15:00 開放現場候補進場(線上報名截止入場)
15:00-17:00 開場/講者時間/QA
活動目的:
《民法》通過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在2023年正式實施。18歲成年,除了有成人的權利,同時也有成人的責任和義務,本次講座主要就是要探討,18歲成年的你們,應該要具備何種心態與條件。
演講大綱:
民法成年新制面面觀-18歲青年的權利與義務,民法成年為何要下修?
18歲可以做哪些事?
需要負起什麼責任?
講者介紹:
陳志豪行政執行官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經歷: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11年11月起調法務部辦事
報名連結:https://apss.ncue.edu.tw/sign_up/show_crs.php?crs_seq=48964
02/10/2023
【公告學生自治法規彙編】
一、依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八款規定,學生法院書記處有彙編本校自治法規之責。
二、學生自治法規及裁判彙編已於今(112)年9月30日編纂完成,各界可自由取用。
公告本校學生自治法規及裁判彙編
一、依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八款規定,學生法院書記處有彙編本校自治法規之責。 二、學生自治法規及裁判彙編已於今(112)年9月30日編纂完成,各界可自由取用。
24/05/2023
【校園法律專欄更新】
本次更新的文章標題為:
導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6號判決(下)
(簡稱學生會強制收取會費案)
文章網址:https://reurl.cc/WG4m17
有興趣閱覽的同學,請點選網址連結至本院網站閱覽全文。
※學生法院校園法律專欄由本院人員與顧問撰寫,討論校園內發生的法律問題。專欄文章無法律效力,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供各位讀者參考。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 - 校園法律專欄
▌ 導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6號判決(下)
17/05/2023
【校園法律專欄更新】
本次更新的文章標題為:
導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6號判決(上)
(簡稱學生會強制收取會費案)
文章網址:https://reurl.cc/4Q2gr3
有興趣閱覽的同學,請點選網址連結至本院網站閱覽。
※學生法院校園法律專欄由本院人員與顧問撰寫,討論校園內發生的法律問題。專欄文章無法律效力,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供各位讀者參考。
05/05/2023
【校園法律專欄更新】
本次更新的文章標題為:
學生會會長選舉的法律與政治小思考──想要提什麼選舉政見都可以嗎?
文章網址:https://reurl.cc/2WnDDr
有興趣閱覽的同學,請點選網址連結至本院網站閱覽。
※學生法院校園法律專欄由本院人員與顧問撰寫,討論校園內發生的法律問題。專欄文章無法律效力,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供各位讀者參考。
01/03/2023
各位同學大家好,這裡是學生會學生法院。
目前,本院招募見習學生法官四名、本院書記處書記官二名。
本院職權與業務著重於學生自治訴訟審理,並且已經有累積實務案例。除訴訟審理外,本院書記處也負責行政事務,例如文書製作、財務管理等。
如果同學對於法律事務抱有熱忱,或者對學生自治中較為少見的「司法部門」運作有興趣,凡本校在學中的學生,不分學制、系所與年級,皆可加入。
有意願投入本院行列的同學,請填寫報名表單,網址為:https://reurl.cc/3OoO7L
填寫完成並送出後,將會儘速與你聯繫。
其他有關本院的資訊,可點擊表單內的超連結,進入本院網站查詢,或直接聯絡本院書記處人員。
31/07/2022
裁判字號: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 2020 年判字第 7 號判決
裁判日期:西元 2022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機關爭議事件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判決 2020 年判字第 7 號
聲 請 人 劉會長逸彪
相 對 人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
代 表 人 楊議長庭溪
上列當事人間就機關爭議事件,聲請本院解釋,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依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8條、第27條,預算法第3條,學生會行政中心,非編製預算及籌劃學生會經費運用之主要機構。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37條規定: 「學生議會對於各機關之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購置電腦之提議,係為開會中所增加之提案,依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37條之規定,本提案存在瑕疵,應與撤回。
理 由
壹、 程序部分
一、 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 或憲法上權限之爭議,得聲請解釋、判決,本件案件受理時,憲法訴訟法尚未施行,爰依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受理。 雖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官審理案件自治條例已於今( 2022)年 7 月 25 日正式施行,憲法訴訟法亦於今年正式施行 為本件案件既已受理,即不因新法施行而改變受理事實。
二、 本案係聲請人即學生會會長,就學生會預算編列資格,以及學生議會於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議員大會,表決通過學生議員提出之電腦設備預算增加至新臺幣 3 萬元之動議,發生機關間之爭議,聲請本院解釋,符合前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
貳、 實體部分
一、 查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下稱組織章程)第 27 條之規定:「學生議會為本會之立法、監察機關,由會員選舉之學生議員組織之,代表會員行使立法、同意、彈劾及審計權。」本校學生會織架構係採三權分立,意即行政
、立法、司法,各有所屬之機關,同時透過文義解釋意可知,學生議會係學生會機關之一部。
二、 依組織章程第 27 條之規定,學生議會係為學生會之立法、監察機關。根據同法第 8 條所載:「各機關得獨立編列預算,依組織自治條例設立之機關或單位亦同。」自第 27 條之規定可知,學生議會係為學生會立法、監察之機關,又參照第 8 條所載,互為參照可知,是故,學生議會得自行編列預算。再者,依本會預算法第 3 條所載:「學生會各機關依其行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學生會行政機關非編製預算及籌劃學生會經費運用之主要機構,透過文義解釋可知,學生會各機關之概算係依各機關依其行政計畫所制定,故概算係各機關對其機關本身之行政支出之規劃,而無其他機關置喙之空間,故無須經其他機關之手方得確立概算,然學生會行政機關得依預算法第 13 條,按施政方針,擬定預算編製方法,經議會同意後,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由此窺知,學生會行政中心係擬定預算編製辦法之機關,而非擬定預算,其本質差異譬如雲泥,將學生會行政機關之職權擴張至學生會之整體架構,如此粗暴之見解自是大可不必。
三、 查學生議會於 2020 年 10 月 28 日之會議將所提出之電腦設備預算增加至 3 萬元新臺幣,然依組織章程第 37 條規定:「學生議會對於各機關之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學生議會係為學生會之一部,又於預算審議期間提出增加預算之提案,難謂有據,故此增加預算之提案,應予撤銷。又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91 號解釋意旨,預算須經國會通過方具有法律形式,亦有稱之措施性法律之者,若因在款項間增減變動,而產生另施政計畫產生改變之實質,造成執行之滯礙亦或施政失敗之結果,其責任難以界定,如此存在立法與行政間之曖昧關係,係為憲政原理所不許。
四、 是故,學生議會增加提案之預算係存在重大瑕疵。若於業務執行上產生預算短缺,而造成執行效果不彰,非全體師生所樂見,是故預算法第 26 條、第 28 條,皆存在相應之補救方法,是故,若因貪圖方便,而存在瑕疵,實乃非健康之態度,尚慎旃哉。
五、 據上論結,判決如主文。
西元 2022 年 7 月 31 日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
審判長學生法官 王絨毫
學生法官 黃柏嘉
學生法官 曾聖元
本判決由學生法官黃柏嘉主筆
本判決有學生法官王絨毫提出協同意見書一份
西元 2022 年 7 月 31 日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 - 裁判
學生法院 2020 年判字第 7 號判決
31/07/2022
裁判字號: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 2020 年判字第 5 號判決
裁判日期:西元 202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機關爭議事件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判決
2020 年判字第 5 號
聲 請 人 劉會長逸彪
相 對 人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
代 表 人 楊議長庭溪
上列當事人間就機關爭議事件,聲請本院解釋,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學生議會之議長雖違反第十四條之意旨,然預算之形成仍需透過全體學生議會成員通過,學生議會議長為主席召開財務委員會,雖有瑕疵,然未臻重大,預算之通過非無理由。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憲法上權限之爭議,得聲請解釋、判決,本件案件受理時,憲法訴訟法尚未施行,爰依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理。雖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官審理案件自治條例已於今(2022)年 7 月 25 日正式施行,憲法訴訟法亦於今年正式施行,為本件案件既已受理,即不因新法施行而改變受理事實。本案係聲請人即學生會會長,就學生議會會議之組織、議長是否需利益迴避及依此通過之預算案是否合法,聲請解釋。由於預算案之合法與否牽涉行政中心應(得)否執行該預算,而預算之審議與執行,涉及立法與行政機關之權限與職責,符合前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
貳、實體部分
一、 聲請人主張略稱:依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議會組織自治條例(下稱議會條例)第 44 條規定,議長擔負綜理會務之責,在學生議會秘書長出缺時,議長得肩負議會之行政運作,包含擬定預算。然而,預算既係議長擬定,為確保公正與透明,其應僅得以相關人之身分列席財務委員會為說明,並應於議員大會中秉持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然議長卻親自主持審議該預算之財務委員會及議員大會,更有甚者,進行投票之舉。上述之舉,除違反學生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 14 條各委員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之規定,亦違背同法第 3 條之公平中立原則,令通過審查之決議難謂公平、公正之。爰就議長主持財務委員會是否妥當,應否利益迴避,該通過之預算案是否有當,向本院提出解釋之聲請。
二、 相對人答辯略稱:學生議會之運作皆依法規為之。學生議會之預算乃經過相關人員一同討論、制定及修正,議長一人可獨斷,更無針對議長編列相關之預算。而議長雖確有主持財務委員會之情形,但均秉持公平中立之精神行事,絕無違反利益迴避之問題。縱擁有投票權,依會議原則之規定,亦僅在同意票等同於反對票之情形,方才參與表決。因此,以擁有投票權作為議長違反公平中立原則之論點,實屬荒誕。
三、 查議會條例第 14 條規定,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則本案之中學生議會議長親自主持財務委員會,即代召集委員為主席召開委員會,明顯違反該條之規定。然學生議會議長負有主持議事(擔任大會主席)及綜理會務之權,可否本於此,進而解釋為議長得處理議會行政事務之權,介入委員會之運作,兩者似乎存在曖昧。
四、 按各委員會雖在組織法上與學生議會併為規範,亦無獨立之編制與預算,但就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組織章程)及議會條例觀察,各委員會於立法權之行使上具備獨立職權,意即各委員會具備部分立法之權限,當該職權之行使之時,學生議會與各委員會應無絕對之上下隸屬關係。學生議會僅在行政上作為各委員會之上級,在立法權的行使上則不然。因此,學生議會議長縱使具有立法行政權,仍無權干涉各委員會行使其立法權限,其逕行取代召集委員召開並主持財務委員會,已然侵害財務委員會之立法權限,屬違法違憲之行為。
五、 次查,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第 19 條規定:「主席雖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但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或於議案之表決,可否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方面,使成同數以否定之;或於議案可決,有特別規定之額數者,如相差一票,即達規定額數時,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由此可知,主席即使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仍非不得參與議案之表決。然會學生議會是否適用此會議規範,尚有疑問。
六、 雖然,本於國會自律之原則,學生議會應於每屆之始重新訂定議事規則,前屆議會所定之議事規則對新任議員並無當然之拘束力。然而,新任議員若於首次議事時,具體適用前屆議會所制定之議事規則且未表異議,於此情形,該實際議事行為即可視為繼受舊議事規則之默示決議。而就學生議會歷屆之運作觀察,幾未見議事規則之制定,其會議多循會議規範進行,自可認為,學生議會乃將會議規範作為其議事規則適用之。如此,即使學生議會議長作為大會之主席,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學生議會秩序,處理議事,亦不因此全然剝奪其表決權,聲請人就此部分之立論並無理由。
七、 預算案經學生議會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雖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有所不同,但形式卻與法律相當,是為措施性法律。而法律因牴觸憲法而無效,並不以其內容牴觸憲法者為限,其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亦得宣告其為無效。申言之,憲法上行為與公法上行為類似,其是否違憲與其他公法上行為是否違法相類,亦皆具有不能動輒無效之性質。基於法安定性之要求,公法上行為之當然違法致自始不生效力者,須其瑕疵已達重大而明顯之程度始屬相當。同理,憲法上行為因牴觸憲法而無效者,應以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為前提。
八、 由於召集委員不僅具有程序性的權力,也有許多實質性的職權,對於委員會之運作具有相當之重要性。學生議會議長逕行取代召集委員召開並主持財務委員會,顯已侵害財務委員會獨立行使其立法職權,應屬違憲之行為。惟議長亦僅止於召開並主持會議,審議預算者仍為財務委員會之各議員,且於委員會之外,預算案尚須經大會二讀、三讀通過,方才成為法定預算,故其行為固屬違憲,但對預算案尚難謂造成重大瑕疵。
九、 據上論結,判決如主文。
西元 2022 年 7 月 31 日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
審判長學生法官 王絨毫
學生法官 黃柏嘉
學生法官 曾聖元
本判決由 學生法官黃柏嘉主筆
西元 2022 年 7 月 31 日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 - 裁判
學生法院 2020 年判字第 5 號判決
30/07/2022
本會學生會長公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官審理案件自治條例》全文八十三條,正式施行
公告本會「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官審理案件自治條例」,並自即日起施行。
一、本條例業經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議員大會表決通過。 二、本法自公告日起即刻生效。 三、檢附議會表決通過之通知函文及條例全文如附件。
24/03/2022
裁判字號: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 2022 年判字第 1 號判決
裁判日期:西元 2022 年 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強制參選事件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判決 2022 年判字第 1 號
原 告 鄧揚錡
被 告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學生會
代 表 人 吳韋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強制參選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第伍章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若無自願參選者,由大二系員初選兩位候選人作為會長候選人。」有違選舉自由原則,侵害憲法第 17 條所保障參政權,自本判決公告日起一年後,失其效力。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第伍章第 1 條第 3 項,就會長參選資格,規定:「須對本會會務有熱忱且熱心服務者。」僅屬宣示性質之法規條文,無實質拘束力,但應適時檢討修正。
事實及理由
壹、 程序部分
(一)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官審理案件自治條例草案雖已提出於學生議會,但由於尚待議會開會審理,故有關本院案件審理,自當依案件性質,適用憲法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等規範。
(二) 本會組織章程第 43 條規定:「學生法院為本會之司法機關,掌理學生自治組織紛爭之仲裁與不服學生自治組織公法上決定之救濟……」學生議會制訂本會組織章程,乃代表各系(所),經過立法程序完成,既已規定本院職權,表示各系(所)皆已授權由本院審理學生自治組織相關司法案件,不單以學生會為範圍。本院審理本校學生自治組織或學生個人聲請,除為解決學生自治之公法上紛爭,亦有保障個人(學生)權利不在其就學期間,受到來自其他學生或團體之限制或侵害之功能,甚至於是為本院之責任。本院為學生會內唯一司法機關,其餘本校學生自治組織或團體,皆無主掌司法事務之機關,本院作為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凡屬於本校學生自治組織,不論層級,本院對其皆有訴訟管轄權。
(三) 按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但公育系學會並未制訂有關會員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規定,其餘本會自治法規亦未規定須先經訴願方能提起訴訟。且學生自治之性質與國家不完全相同,學生自治組織內無規定訴訟以外之行政救濟程序,則無需強求學生非得經過訴願程序,才能提起訴訟。
(四) 本案依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第 1 項規定,於 2022 年 3 月 24 日行言詞辯論。
貳、 實體部分
一、爭訟概要:
公育系學會於 2022 年 1 月 23 日辦理第十五屆系學會長選舉,相關資訊於該會臉書專頁公布,並開放登記為候選人直至同年 2 月 18 日。截至同年 2 月 18 日止,仍無人登記參選,該會即依公育系學會組織章程(下稱系學會章程)第伍章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若無自願參選者,由大二系員初選兩位候選人作為會長候選人。」(下稱系爭規定一)要求該會二年級系員舉行初選,後於同年 2 月 24 日,公育系學會二年級系員舉行初選,其初選結果為鄧揚錡即原告,與公育系學會會員蕭○○,分別獲得第一高票及第二高票,公育系學會遂依此結果將其登記為會長候選人(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
按系學會章程第伍章第 1 條第 3 項就會長之參選資格,規定:「須對本會會務有熱忱且熱心服務者。」(下稱系爭規定二)但原告已經多次公開申明無參選意願,被登記為候選人後,曾向公育系學會請求撤銷參選資格,於 2022 年 3 月 3 日由公育系學會召開之系員大會中,再次表達相同聲明,表示參選資格不符合系爭規定二之規定要件,且參與選舉應當為個人權利,權利之行使應始於個人之選擇,不應以義務形式強迫個人在違背其自由意志之下為之。況且,會長之選舉攸關未來會務之運作,故應確保被選舉人如上述規定所言,對該業務具備熱忱且熱心服務。
(二)聲明:
被告應依原告之請求,作成撤銷其候選人登記之行政處分。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 答辯:
公育系學會已與系上教師共同討論相關事宜,彼等認為系學會仍有存續之必要,雖尚未得出解決方案,但仍持續討論,以期有利公育系全體學生之發展。又對於原告之訴,公育系學會之行政處分乃依法行政,皆以章程之規範為基礎,若有所不服,應依規定提出章程之修正。
(二) 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一) 原告之聲請,僅對原處分表示不服,並未聲請本院宣告任何法規應為違反 憲法、法律或法理原則,甚或聲請本院判決法規失效,是單純請求本院判決原處分違法而應撤銷。因此,本院原則上應僅就原處分是否違反相關規定論斷。惟原處分所依據之規範,即系爭規定一及規定二,是否合理,亦非無疑。
(二) 憲法第 129 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雖未提及自由選舉,但人民之投票行為須出於其自由意志,乃屬當然,是為選舉自由原則。而所謂選舉自由原則,係指人民得自由行使其選舉與被選舉權,不受外來力量之強迫或不合法之影響。又就消極面而言,即禁止強迫人民參與選舉,人民有消極不行使選舉與被選舉權之自由(蕭文生,自由選舉原則,月旦法學教室,第67期,2008/05,頁6-7)。
(三) 按系爭規定一,雖未能獲知當時之立法目的,但依其條文規定,尚可推定其應有「避免使會務運作中斷,遂由大二系員先推出候選人,使選舉繼續進行,並由當選人組織系學會」之意涵。事實上,倘依據系爭規定一辦理選舉,確實有避免會務停擺效果,過去之公育系學會亦有類似經歷,尚可認為有助於公益目的達成。只是,透過系爭規定一,迫使公育系學會大二會員推出候選人,雖非直接使候選人確定當選,然候選人僅有兩名,非甲即乙,必然成為當選人,開始承擔成為公育系學會會長責任。
(四) 尤其參與選舉與否,端視人民個人意願,國際上雖有少數國家強制國民投票(如澳洲),但我國與澳洲國情不同,直接將澳洲之理論與實務橫植移入我國,實為不當。又考量學生自治性質與國家政府政治運作不同,縱然國家可以強迫人民行使選舉權,本會及系(所)學會亦無須完全配合,改變組織體制與法規。
(五) 學生自治組織之選舉,為使自治組織正常運作,在現行實務下,出現強制會員參選結果,系爭規定一雖為實現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當,但未詳查與尊重當事人之意願,對於公育系會員之權利造成過度侵害,使過程中或事後皆無意成為會長,甚至無意願成為候選人之會員,皆有可能經過大二系員初選,在事先得知或者自始至終未知的情形下,被迫登記為候選人。系爭規定一侵害公育系系員被選舉之自由及同法第 17 條之參政權,但就其文義判斷,規定焦點注重於選舉程序而忽略尊重人民內心意願,尚無必要宣告其立即失效,但至遲於本判決公告日起一年後,失其效力,且後續辦理會長選舉,應尊重參選人之意願。
(六) 復就系爭規定二,必須先就法規條文之效力,即「僅具宣示性質」,以及「具有實質效力」兩種類型為解釋。前者如憲法前言,闡明制定憲法之機關、制定憲法之權力來源,以及我國憲法係依國父孫文遺教所定等內涵。學界對於如憲法前言此一類型之法律內容,其包含具體理念,又涵蓋特定意識形態之特性,多認為僅具政治意涵,無實質拘束力。後者則屬目前絕大多數法律規定皆具備者,政府或人民之行為必須依據法規規定,不論依法行事或違反法規,皆有特定結果。
(七) 系爭規定二雖有就參選人資格設定關於思想之限制,但公育系學會判斷參選人是否符合參選資格,當有其做法。若今日有其他參選人內心實際上對於會務完全沒有關心,又未如原告有所表示,但公育系學會認定參選人不符系爭規定二之方法,於系學會章程或其他公育系學會之法規皆未能得知,公育系學會實無法源基礎,足以令其積極查核。甚至於本案事實,原告已向公育系學會明確表示無意參選,亦即可進一步推論不符系爭規定二,公育系學會卻依舊按系爭規定一作成原處分。若公育系學會已知原告之參選資格不符系爭規定二,應可合理期待不會作成原處分,但本案出現相反結果,意即公育系學會自身已不受系爭規定二拘束,從而尚無法直接認定法規適用對象轉換至普通會員時,即會產生實質影響。換言之,系爭規定二應僅為具宣示性質之法規,冀求參選會長之候選人皆對於會務充滿熱忱,並無實質拘束力。但此類直接涉及介入人民思想自由之法規,應適時檢討修正。
(八) 系爭規定一有違選舉自由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參政權,雖係宣告定期失效,但並不因此即屬合憲,亦即,仍具違憲之性質,因此,依該規定作成之行政處分,亦屬違法違憲。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
(九) 本案爭議主要牽涉學生自治組織面臨改選時,經常發生之困難,即候選人難產。學生會與系(所)學會之功能,係以保障學生權益,增進學生利益及參與校(系)務為核心。雖然,舉辦康樂性質活動也成為自治組織的重要事務,舉辦活動同樣能帶來許多效益,卻因此使許多自治組織之運作,開始偏離設立原意,此一狀況並非僅於本校得見,其他學校之學生自治組織之中,此種情形同樣常見。然而康樂性質活動,雖能吸引多數學生目光,也能從中獲得眾人支持,但繁重之準備、執行、善後事宜等流程,反使學生主動參與自治組織運作之意願降低,進而使學生自治逐漸失去原有面貌。事實上,學生自治組織之發展,最初即是以救國團之學生活動中心呈現,僅得為活動之舉辦。在歷經爭取改革後,方才擺脫聯誼之性質,則今日之情況,不免讓人有學生自治逐漸下行,甚至開倒車之傷感。往後之學生自治組織,或許能在事務運作、幹部配置、組織目標等方面加以改善,確立自治組織走向,盡量以正向方式鼓勵成員參與組織事務,達到良善之發展,避免眾人害怕接觸自治組織,或者因為被迫上任而發生瀆職之結局,併予指明。
五、結論:據上論結,判決如主文。
西元 2022 年 3 月 24 日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
審判長學生法官 王絨毫
學生法官 黃柏嘉
學生法官 曾聖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西元 2022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周定磊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 - 裁判書查詢
學生法院 2022 年判字第 1 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