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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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品好,牌品自然好!」《嚦咕嚦咕新年財》經典著作重現江湖,擁有最?
15/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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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可以po笑到暈低嘅花絮😂 短短三日嘅filming大家都好盡力,我哋成team都同大家玩得好開心㗎!希望你哋都覺得係好好嘅回憶啦👏🏻👏🏻
#嚦咕嚦咕新年財 #經典電影 #麻將 #競爭法
#香港
11/04/2021
【惡霸串通「瓜分市場」 德華慘敗 失盡雀運】
1. 劇情回顧
為了替弟弟天樂討回公道,德華決定與青雲決戰。青雲及另外兩位麻雀玩家事先秘密協議各自做不同花色,一人做萬子、一人做筒子、一人做索子,令他們之間不須互相競爭。
2. 何謂「瓜分市場」?
瓜分市場是《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 (第6(1)條)所禁止的一種嚴重反競爭行為,是合謀行為的一種。
「瓜分市場」
與圍標一樣,瓜分市場亦是一種合謀行為。競爭對手協定將市場分割,變不用在各自分配的部分面對競爭。例如,競爭者可能會就產品生產、地域、顧客及銷售市場等進行瓜分。
可疑跡象
如供應商拒絕供貨予某特定地域的客戶,卻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便有可能出現瓜分市場。
3. 麻雀局與「瓜分市場」
一般麻雀局中,各人處於競爭關係。玩家只能猜測其餘三家手中可能的牌型,並因應形勢打出對自己有利的牌。故事中,三人私下分配各自做萬子、筒子、索子,令大家不須互相競爭,好比商家私下協議,避免在特定產品的生產或銷售中互相競爭。
4. 瓜分市場知多D
常見的瓜分市場形式有
地域:只在各自獲分配的地域內銷售
顧客:不向對方顧客銷售(禁止搶客協議)
業務擴展:不進入或不將業務擴展至協議另一方已活躍的市場
生產/銷售:不在特定產品或服務的生產或銷售上互相競爭
5. 瓜分市場的迷思
問:如果競爭者沒有秘密協定,只有瓜分市場的行為跡象,有可能觸犯競爭條例嗎?
答:有可能!即使供應商之間僅有默契不向競爭對手現有顧客供貨,或在顧客尋求更換供應商時鼓勵其繼續選擇現有供應商,這些行為都可以被視為具有損害競爭目的的瓜分市場協議。
6. 真實個案
香港十裝修公司瓜分樓宇市場(案件編號:CTEA 2/2017)
案情
十間住宅裝修承辦商共同協議,分配觀塘安達邨其中三棟大廈的特定樓層,只為所分配樓層提供裝修服務。
結果,法庭裁定各公司的行為符合瓜分市場,觸犯競爭法並須罰款。
資料來源
1. 嚦咕嚦咕新年財
2. 競爭事務委員會網頁 https://www.compcomm.hk/tc/practices/what_is_comp/overview.html
3. 競爭事務委員會網頁
https://www.compcomm.hk/en/media/edu/files/MP4_market_sharing_final_20170309.pdf
4. 判決https://www.compcomm.hk/en/enforcement/enforcement/judgments_ctea2.html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7610&currpage=T
10/04/2021
【濫用市場權勢:大蝦細,我玩哂!】
1. 劇情回顧
青雲濫用他在麻雀界的身份地位,於每一局都制定新規矩,由廣東牌換成台灣牌玩法,再由台灣牌換成日本牌,造成小相公或大相公的情況,以致天樂不能食糊,迫使對手天樂退出競爭。
2. 何謂「濫用市場權勢」?
濫用市場權勢是《競爭條例》「第二行為守則」 (第21條)所禁止的一種反競爭行為。
「濫用市場權勢」
擁有市場權勢本身並不違法。但擁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可能會濫用該權勢去損害競爭。
這些企業作出某些行為,將競爭對手排出市場,會減少消費者的選擇,或導致價格提升。若他們藉從事目的或效果是損害在香港的競爭行為,便有可能觸犯第二行為守則。
3. 濫用市場權勢知多D
濫用市場權勢的常見手段有:
掠奪性定價(Predatory pricing)
具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將貨品/服務以明知會虧蝕的低價出售,迫使競爭對手退出市場或試圖懲罰規模較小的對手。
搭售及捆綁銷售(Tying and bundling)
搭售:供應商將顧客購買一種產品(被搭售產品),作為向其銷售另一種產品(搭售產品)的先決條件。
捆綁銷售:將兩件或以上產品組成套裝以折扣價出售。
拒絕交易(Refusal to deal)
具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拒絕向下游市場的競爭對手供應原料,或以不合理的條款供應有關原料。
4. 濫用市場權勢的迷思
問:搭售及捆綁銷售是常見的商業做法,往往可以降低生產、交易及資訊成本,並為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及帶來便捷。這樣不是更能促進競爭嗎?
答:未必!此行為重點在於有否具有反競爭目的。例如,在「搭售產品市場」上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可利用該市場權勢透過搭售手段排除「被搭售產品的市場」上的競爭,令銷售套裝內其他產品的競爭對手無法覓得顧客。這些行為或會引起競爭問題。
5. 真實個案
Microsoft濫用市場權勢 被歐盟重罰(案件編號:IP/04/382)
案情
90年代,Microsoft領導全球視窗操作系統市場。然而,他拒絕向其競爭對手提供開發產品所必要的系統兼容技術 (interoperability information)。
Microsoft亦利用在視窗操作系統市場上的壟斷優勢,迫使消費者同時購買Microsoft的媒體播放器Windows Media Player。
結果
裁定Microsoft濫用市場權勢,觸犯競爭法並須繳付4.97億歐元罰款,並在限 定時間內採取糾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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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資料來源
1. 嚦咕嚦咕新年財
2. 競爭事務委員會網頁 https://www.compcomm.hk/tc/practices/what_is_comp/overview.html
3. 競爭事務委員會網頁https://www.compcomm.hk/tc/legislation_guidance/guidance/second_conduct_rule/second_conduct_rule.html
4. 歐盟網頁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04_382
5. 競爭法通識系列
https://www.compcomm.hk/en/media/edu/files/MP7_abuseOfMarketPower_final_20170330.pdf
09/04/2021
【媒人好心為撮合 豈料「圍標」做壞事】
1. 劇情回顧
德華向詠琪承諾,若她打麻雀不發脾氣及贏錢,他就會娶詠琪。
於是,另外兩人與詠琪秘密協議,同意不會互相競爭,協定由詠琪勝出麻將局。
2. 何謂「圍標」?
圍標是《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 (第6(1)條)所禁止的一種嚴重反競爭行為,是合謀行為的一種。
「合謀行為」
競爭對手之間並非透過競爭去贏取客戶,而是透過合謀定價、圍標、瓜分市場等做法協議合作。合謀行爲會推高價格、降低質素、打擊創新。不僅損害消費者利益,亦危害經濟。
「圍標」
兩個或以上本應互相競爭的投標者作出秘密協議,同意不會互相競爭以取得某項目,並串謀預定招標結果。
3. 麻雀局與「圍標」
麻將局中,各人處於競爭關係。
然而,兩人只打出對詠琪有利的麻雀牌,讓她輕易獲勝。這就如同圍標一樣,同意不會互相競爭,合謀預定麻雀局贏家。
4. 不同的是...
特定競投項目
現實生活中,圍標當中必須涉及某個特定競投項目。例如,投標者協定不會互相競爭某發展項目,令其中一間公司勝出競投,籍此「操縱」表面是競爭過程的結果。
疑似圍標的跡象
同一群競投者輪流中標,或是不同的標書出現一模一樣的錯處。
若有相關懷疑,可以...
記錄有關事件詳情,聯絡競委會作出投訴或查詢,並盡可能提供詳盡資料。
5. 圍標知多D
常見的圍標形式有
抑制投標:協定不投標或撤回已遞交的標書
輪流中標:協定在一連串合約中輪流中標
掩護式投標:某些投標者出價高於預設中標者,或提出不吸引的條件
其他形式:投標者協定最低出價,或由中標者付款予「落敗投標者」作為補償
6. 真實個案
香港五科技公司圍標服務器系統(案件編號:CTEA1/2017)
案情
2016年7月,YMCA有一份服務器系統的招標書,而它要求最少5個投標者。一間公司BT Hong Kong Limited (“BT”)第一次投標失敗正是因為只有1個投標者。
於是,BT和另外4間科技公司交換投標價格並協議由BT中標。最後,4間公司提交比BT較高的投標價格作掩護式投標。
結果
法庭裁定包括BT在內,其中4間公司的行為符合圍標,觸犯競爭法並須罰款。
資料來源
嚦咕嚦咕新年財
競爭委員會網頁 https://www.compcomm.hk/tc/practices/what_is_comp/overview.html
競爭委員會網頁
https://www.compcomm.hk/tc/media/reports_publications/infographics.html -4)
判決書 https://www.compcomm.hk/tc/enforcement/enforcement/judgments_ctea1.html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2456&currpage=T
08/04/2021
【師奶殺手「交換資料」麻雀大俠儆惡懲奸】
1. 劇情回顧
德華得知肥叔常用不當手法贏家庭主婦的麻雀錢,欲為朋友討回公道。肥叔和兩個手下在牌局互打眼色做暗號,令對方知道自己的牌路,更在桌子下交換麻雀。
2. 何謂「交換資料」?
交換資料是《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第6(1)條)所禁止的一種反競爭行為
「交換資料」
競爭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透過第三方(如供應商、分銷商或行業協會)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
「敏感資料」
敏感資料包括價錢、顧客、宣傳計劃、風險、投資、技術及創新等資料。
其中與價格、營業數額有關的資料最為敏感。
3. 麻雀局與「交換資料」
麻將局中,各人處於競爭關係。他們手持的麻雀好比市場上的「敏感資料」,不應向他人透露。若其中兩人用暗號向對方透露自己準備打的花色,競爭者之間可輕易預測彼此行為,並作出相應配合,損害公平競爭。
4. 不同的是...
現實生活中,企業之前交換普通業務資料是常見的商業行為,甚少會對競爭構成風險。只有交換敏感資料,才有可能觸犯《競爭條例》。最常見的敏感資料是價格。獲得這項資料,競爭者便能合謀操控價格。
其他敏感資料包括價格元素或定價策略、顧客、生產成本、產量、營業額、銷量、產能、產品質素、 宣傳計劃、風險、投資、技術及創新的資料。
5.交換資料的迷思
問:行家之間互相溝通最新行情,本是很平常的事啊。真的任何資料都不可以交換嗎?所有交換資料的行為都會損害競爭嗎?
答:並不是!不是所有交換資料的行為都會損害競爭。一般來說,以匿名、綜合的形式交換已過去或公開可得的資料或數據,損害競爭的可能性則較低。
6.真實個案
新加坡兩渡輪公司交換資料(案件編號:CCS 500/006/09)
2012年7月,巴淡快速渡輪公司和企鵝渡輪公司透過電郵互相交換敏感資料,其中包括售予企業客戶及旅行社的船票價格。
他們得悉彼此定價,意味着雙方可以維持高昂價格,不需擔心因競爭對手減價而影響生意,有損公平競爭。
結果,新加坡競委會判定兩公司觸犯競爭法,須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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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華係由 飾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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