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國貿所國際經貿法組

 #政大國貿所國際經貿法組 #法組招生說明會法組入學方式改革實施第一年,快來聽聽經歷新改革學長姐們最新的經驗分享吧!不甘侷限於單一領域,勇於挑戰跨領域學習並懷抱夢想的同學,法組找的就是你🫵今年一樣有兩梯次的招說會,第一場將於2026年6月1...
03/06/2026

#政大國貿所國際經貿法組
#法組招生說明會

法組入學方式改革實施第一年,
快來聽聽經歷新改革學長姐們最新的經驗分享吧!
不甘侷限於單一領域,
勇於挑戰跨領域學習並懷抱夢想的同學,
法組找的就是你🫵

今年一樣有兩梯次的招說會,
第一場將於2026年6月15日登場,
我們將在實體&直播同步與大家見面,
為苦惱於推甄、考試等一連串關卡的你;
還有為即將畢業,迷茫於要繼續深造或畢業立刻就業的你解惑👏

招說會不僅有法組的相關介紹,
從課程設計、職涯發展到法組生存小撇步一應俱全;
還有熱騰騰剛經歷新改革同學的寶貴經驗分享!
組上四位老師也將一同參與解惑,
為各位同學未來的履歷,
新增閃亮的新篇章🥳

今年一樣採取實體以及直播兩種管道,
歡迎有興趣報考法組的同學填寫報名表單(截止至6/13 24:00)
把握與老師現場提問互動的機會呦!
地點:政大達賢圖書館 7F 羅家倫講堂
時間:6/15(一)14:00
報名表單: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eHyS_6JL8_aott8HoF07e2zcnhCVSgdF_Zx53cEk9Q0UzaFQ/viewform?usp=header
線上直播:
6/15(一) 14:00 鎖定💡法組YouTube頻道💡
https://www.youtube.com/
(直播連結當日會在FB及IG公告 先訂閱起來👆)

➡️6月15日下午兩點,我們不見不散!⬅️

第十一場—國際商務談判與國際商務契約:從英文契約閱讀與審閱談起#國際企業經營法律風險實務探討系列講座本系開設「國際企業經營法律風險實務探討」課程,由本系楊培侃教授負責規劃,結合本系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與全國律師聯合會(...
02/06/2026

第十一場—國際商務談判與國際商務契約:從英文契約閱讀與審閱談起

#國際企業經營法律風險實務探討系列講座

本系開設「國際企業經營法律風險實務探討」課程,由本系楊培侃教授負責規劃,結合本系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與全國律師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律會)之力,共同策劃合作,在全律會國際經貿談判委員會主任委員許慧瑩律師的鼎力支持下,積極推動實務與學術界之交流合作。本系列第十一場講座於2026年5月29日舉行,為本學期系列課程之最終場,很榮幸邀請到常盈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暨陽明交通大學兼任副教授許慧瑩律師擔任主講人,以「國際商務談判與國際商務契約:從英文契約閱讀與審閱談起」為題,探討英文契約審閱之核心要領與國際商務談判實務。

本場講座由許慧瑩律師主講,並邀請威律法律事務所副所長魯忠翰律師及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吳家欣擔任主持貴賓與會交流,就講座內容提供實務回饋,現場討論氣氛熱絡。

演講之初,許律師指出,審閱英文契約的核心價值在於風險識別,關鍵在於能否從錯綜複雜的條文中洞察潛藏的交易風險。在國際商務環境下,律師的角色絕非僅止於文字翻譯;若無法精準辨識並管理契約風險,企業不僅難以實現預期利潤,更可能陷入爭議與經營困境。英文契約的本質即是風險分配機制,每一項條款都代表著特定風險,法律人必須以嚴謹審慎的態度逐條檢視契約內容。

談及人工智慧(AI)對法律實務的影響,許律師抱持開放且正面的態度,表示AI時代反而是學習英文契約的最佳契機,透過Google翻譯、AI摘要等工具,能大幅提升閱讀大量文件的效率。然而,AI目前仍無法取代人類在交易分析、策略判斷及人際互動上的專業價值,尤其是在掌握整體商業脈絡及處理複雜談判與利害關係協調時,具備豐富實務經驗的律師依然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

許律師進一步說明,專業的契約審閱不應侷限於法律條文分析,而需跨部門合作與資訊整合。實務上,律師應主動與財務、人資及業務等相關部門進行橫向溝通,透過訪談與資料蒐集,釐清企業實際運作的訂單流程及權利義務關係,以確保契約內容與商業實務相互契合。

在契約審閱技巧方面,許律師分享,英文合約不必逐字拘泥,掌握核心結構與關鍵字才是重點。審閱時首先應由標題判斷契約類型,再緊抓「定義條款」,因合約中所有首字母大寫的單字均有特定指涉,直接影響後續的權利解釋。許律師亦透露自己習慣「從最後一頁倒著看」,因附件漏編、幣別錯置或主合約與訂單內容衝突時的「優先適用條款(Prevail)」等細節,往往藏於合約尾端。此外,在處理供應契約的交付與風險移轉時,她以國際貿易條件EXW(工廠交貨)為例,說明貨物一出工廠大門,後續所有運費與風險均由買方承擔,提醒學員不可輕忽此類細節。

吳家欣律師就實務操作角度提供回饋,以「蘋果理論」說明契約架構之建立方式,指出契約設計應從最基本之交易內容出發,逐步延伸至驗收機制、危險移轉、違約責任及爭端解決等重要條款,強調「撰寫契約,其實就像在撰寫一份劇本」,應將交易流程中的人、事、時、地、物等要素安排周全。吳律師並援引知名音樂著作授權爭議案件及國際OTT串流平台之E&O責任保險條款為例,說明訴訟經驗如何回饋非訟契約設計,強調契約協商如同探戈舞步,講求進退之間的平衡與節奏,最終目標仍在於促成雙方合作並達成商務利益最大化。魯忠翰律師亦就演講內容分享實務觀察與心得,與在場學員進行交流。

許律師亦援引美式法律實務中「Follow the Money(追隨金流)」之概念,強調律師閱讀英文契約時,應先掌握交易中的金流關係與付款義務,以迅速理解契約核心架構與權利義務分配,而非僅停留於條文文字本身,應先深入理解產業運作模式與商業邏輯,方能真正掌握契約談判重點。

針對跨國英文會議,許律師鼓勵學員善用AI工具進行對話模擬與發音練習,並分享談判實用技巧:當談判桌上面臨外國客戶逼問、當下無法立即做決定時,可直接表示「This issue is critical, so we need more internal discussion.」,從容化解僵局並為自己爭取回報與研議的時間。

演講最後,許律師以自身長年執業之經驗,勉勵在場同學及早培養國際契約與商務談判之實務敏銳度,強調此一能力在全球化商業環境中至關重要,期許同學將課堂所學與未來職涯緊密結合。許律師亦代表全律會,對楊培侃教授及政治大學本學期以來的合作與支持表達誠摯感謝,肯定雙方共同推動產學交流之努力與貢獻。

本場講座為本學期系列課程之尾聲,內容豐富,楊培侃教授於閉幕時向許慧瑩律師頒發感謝狀,並再次對許律師本學期以來對課程之全力支持與貢獻表達感謝,全場在熱烈掌聲中圓滿落幕。

撰稿人:呂東晉、葉昀昀、范庭瑜、邱沛澤

 #國際企業經營法律風險實務探討系列講座第十場—國際經貿、勞工權益與企業經營合理性之調和本系列講座第十場邀請最高法院游悦晨法官擔任主講人。游法官長期深耕民事審判與勞資爭議解決領域,具備深厚之司法專業與前瞻之實務經驗。本次講座在政大商學院楊培...
26/05/2026

#國際企業經營法律風險實務探討系列講座

第十場—國際經貿、勞工權益與企業經營合理性之調和

本系列講座第十場邀請最高法院游悦晨法官擔任主講人。游法官長期深耕民事審判與勞資爭議解決領域,具備深厚之司法專業與前瞻之實務經驗。本次講座在政大商學院楊培侃教授開場,說明勞動議題已成為國際經貿活動能否合乎規範的關鍵,並舉捷安特公司為例,去(2025)年因受強迫勞動之指控,遭美國海關對其在台灣生產的自行車、零件及配件實施暫時扣留措施,禁止相關產品進入美國市場。游法官自其專業審判視角出發,帶領政大商學院師生與全律會律師,深度剖析在全球經貿變動、跨國企業在地經營及新興科技快速變動之環境下,企業應如何於追求利潤極大化與保障勞工權益之間,尋求經營合理性的動態平衡與調和。

數位浪潮下的跨國治理:從AI衝擊談內國勞動法遵之底線

游法官在開場時指出,商學院與國貿所的學生未來皆為跨國企業的核心人才,無論將來擔任勞工、高階經理人或企業創辦人,皆無法迴避全球化經營下的勞資調和議題。游法官特別點出,面對當前鋪天蓋地而來的 AI 浪潮,雖然高階商業策略與法律人字斟句酌的核心論證技術,短期內尚難被科技完全取代,但重複性高的基層職缺勢必面臨結構性的市場清洗。游法官藉此勉勵在座學員,應積極培養無可替代的決策眼光,「讓自己變得更厲害,才不會輕易被科技取代 。」

針對跨國企業與大型金融控股組織的在地治理,游法官以最高法院的審判視野明確強調:「跨國企業一旦進入臺灣市場,在涉及內國勞工權益保障時,皆必須嚴格遵循我國內國法規範,無法以其母國之法律或慣例而排除適用 。」 舉凡企業日常營運涉及的職務調動、懲戒、工時管理乃至員工身心健康,資方追求利潤極大化的管理措施,均不得逾越國內法保護「勞工人格尊嚴」的法規紅線 。為減少個案裁判的不確定性,我國最高法院已實施「大法庭」制度,透過統一法律見解之機制來安定司法裁判,這也是跨國經貿人才與法務主管必須深刻掌握的法治動態 。

檢視解僱最後手段性:從企業優化程序看安置義務之實質履行
針對實務上最常見的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爭議,游法官強調,司法審判對於企業因應市場競爭調整經營策略(如實體通路轉型、組織裁撤等)原則上予以尊重,但解僱仍是最後手段。法院在個案審查中,會將雇主「是否實質盡到適當安置義務」,視為勞動契約是否合法終止的核心判斷基礎。

游法官透過兩宗對比鮮明的跨國企業案例進行解構。某一外商金融機構因應數位化進行通路優化,雖然精簡實體分行符合趨勢,但資方在尚未確認原分行經理的安置可行性前,便匆忙調動其職務、由資歷較低的基層人員越級接任,且同時在其他新設分行對外招募同職級人員,最終被法院從事件發展時序觀之,認定未盡安置義務且個案舉證有瑕疵,判決資遣違法;反之,另一宗跨國電商巨擘因部門營收衰退進行組織精簡,資方在程序上展現高度合規性,事前數月便密集與員工召開會議、主動提供集團內部職缺清單並積極詢問轉調意願,然而該員工自始至終態度消極、未表達任何職缺媒合意向,僅流於爭執資遣費金額,法院據此認定資方已窮盡安置手段,判定解僱合法。

穿透法人獨立藩籬:控股架構下的實質控制權認定

隨著商業模式複雜化,講座焦點進一步拉升至大型金控與跨國集團的多層組織架構,探討安置義務是否應穿透法人獨立性、實質擴及至原雇主以外之關係企業。

游法官援引實務上極具指標性的判決指出,某外商高階主管在向全球總部吹哨檢舉內部不法後,短期內即遭公司以組織合併、精簡主管為由資遣,且接任合併後新主管者竟是被檢舉人 。此案歷經最高法院審理,關鍵即在於司法穿透了表面的法人獨立性藩籬,查出該資遣決策實質上由海外區域總部主管直接掌控,顯現出「實質控制權」的認定對勞資權益影響巨大 。

另一宗爭議則是某金控集團將旗下銀行的市場分析業務全數轉包給同集團的證券子公司 。原告員工自認個性內向,不願接受銀行內部安排的理財專員職缺,並主張公司應跨足整個金控集團,為其媒合證券子公司內對等的市場分析師職位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釐清了重要界線,明確指出司法不應強人所難、強迫雇主為特定勞工憑空創設新職缺;且若關係企業現存之職缺與原職位存在巨大的薪資落差,是否仍屬法律定義下的「適當工作」亦須依個案審慎考量 。

實體同一性之審查準則:追求經營自主與權益保障之動態平衡

綜合上述實務演進,游法官為《勞基法》中「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的條款做出了最具高度的法律總結 。她指出,公司業務性質是否減少及如何變更,基於雇主經營自主權之行使,原則上應予以尊重 。然而為防免脫法行為,司法得併予考量與原雇主法人具備「實體同一性」之關係企業有無適當職缺 。

在判斷彼此是否具備「實體同一性」時,法院將依個案嚴格檢視:雇主與他法人間之財務管理、資金運用、營運方針、人事管理暨薪資給付等項是否具備實質操控關係 。即便是公司法上所定之關係企業,仍須依上述標準依個案予以認定 。

講座尾聲,游法官感性表示,長年的勞資訴訟對雙方都是巨大的損耗,往往也讓人錯過了職涯與企業發展的最佳時機 。因此,最佳的爭議解決路徑,仍是在制度化的法律架構下重啟理性的勞資對話 。

撰稿人:吳映葇、張竣智、江欣穎、謝育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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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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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貿易代表署呼籲全球共同打擊體育賽事盜版轉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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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歐盟藥品法規包裹套案:對於資料專屬保護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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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場—國際經貿變局下發揮影響力投資引導能源轉型🌐本系「國際企業經營法律風險實務探討」系列講座,特別邀請CIP哥本哈根風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區財務長徐正穎擔任主講人。徐財務長長期投入能源投資與綠能金融實務,具備豐富的國際能源市場與永續投資...
18/05/2026

第九場—國際經貿變局下發揮影響力投資引導能源轉型

🌐本系「國際企業經營法律風險實務探討」系列講座,特別邀請CIP哥本哈根風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區財務長徐正穎擔任主講人。徐財務長長期投入能源投資與綠能金融實務,具備豐富的國際能源市場與永續投資經驗。本次講座以「國際經貿變局下發揮影響力投資引導能源轉型」為題,帶領政大商學院師生從全球經貿秩序重組、能源政策轉型與ESG發展趨勢出發,理解企業如何運用影響力投資推動永續發展,並在國際市場變局中建立兼具韌性與競爭力的策略。

🌐本次講座由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楊培侃教授開場,介紹徐財務長擔任政大商學院業師,並師承國貿系多位資深教師,亦曾在政大國際金融學院擔任講座,與政大商學院淵源甚深。

徐正穎財務長指出,當前世界已進入由人工智慧(AI)與電氣化共同驅動的新能源革命,電力需求正因數據中心與AI技術的快速發展而持續增長。然在當前國際經貿變局下,傳統能源價格易受地緣政治衝突影響而大幅波動,促使離岸風電、太陽能與氫能等再生能源的發展扮演關鍵角色。按新能源領域不僅在平均能源成本上具備競爭優勢,更是國家建立能源韌性、降低對進口能源依賴的關鍵工具。

CIP基礎建設基金作為全球重要的再生能源開發商之一,目前管理約370億歐元的基金,獲得全球超過210個機構投資人的支持。徐財務長強調,CIP的策略核心在於「綠地投資(greenfield investment)」,即從開發階段便全程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此一模式不僅有助於有效管理能源轉型過程中的風險,也能透過積極的ESG架構與國際準則接軌,將龐大的民間資金導向實質的氣候行動。

🌐針對台灣市場的未來展望,徐財務長提到,台灣已成為亞太綠能發展的重要市場,但也正面臨下一階段的挑戰。隨著政府推動「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如何引導國內豐沛資金,特別是透過私募股權基金(PE)及資產證券化工具投入能源基礎建設,將是轉型的關鍵。此外,推動氫能產業區域治理沙盒與基礎建設建置,也將是台灣邁向2050淨零排放目標的重要路徑。

最後,徐正穎財務長呼籲,能源韌性已成為國家與產業的核心競爭力。CIP 將持續深耕台灣離岸風電及前瞻能源領域,透過引進國際開發經驗與創新的財務架構,與政府及企業攜手建構更具韌性的能源體系。他也強調,唯有透過法律風險控管與多元化金融工具,才能讓永續發展不只是口號,而是推動台灣經濟升級的實質動力。

本次講座結合產業實務與國際趨勢分析,帶領與會者深入理解能源轉型背後的金融財務邏輯,兼顧產業誘因與轉型正義,並妥適因應國際經貿情勢之挑戰,在在顯示永續發展與企業治理之間日益緊密的連結。對與會學生而言,本次演講不僅有助於理解當前全球能源政策與投資趨勢,也啟發其重新思考企業在永續責任與市場競爭中的角色定位。

撰稿人 : 唐雅郁、廖于瑄、楊昊勳、陳怡潔、陳易靖

 #第356期經貿法訊📣 本期精彩內容:1.論歐盟個資保護主管機關對「人工智慧數位綜合套案」之評論 #歐盟  #人工智慧數位綜合套案  #人工智慧法https://tradelaw.nccu.edu.tw/epaper/no356/3.pd...
12/05/2026

#第356期經貿法訊
📣 本期精彩內容:
1.論歐盟個資保護主管機關對「人工智慧數位綜合套案」之評論
#歐盟 #人工智慧數位綜合套案 #人工智慧法
https://tradelaw.nccu.edu.tw/epaper/no356/3.pdf
2.工業加速法案顯示歐盟政策的變化
#歐盟 #工業加速法 #戰略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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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簡介「美國-『降低通膨法』案」小組報告
#WTO #美國 #降低通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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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期經貿法訊📣 本期精彩內容:1.論歐盟個資保護主管機關對「人工智慧數位綜合套案」之評論 #歐盟 #人工智慧數位綜合套案 ://tradelaw.nccu.edu.tw/epaper/no356/1.pdf2.工業加速法案顯示歐盟政策的變化 #歐盟 #工業加....

第八場-跨境商事爭議解決機制本系列第八場講座邀請眾才國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詩芸律師擔任主講人。張律師擁有國際企業及法學雙專業背景,並長期深耕於國際仲裁與跨國商事爭議解決領域,擁有超過22年的豐富執業經驗。本次演講張律師從其深厚的商務與法律雙...
11/05/2026

第八場-跨境商事爭議解決機制

本系列第八場講座邀請眾才國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詩芸律師擔任主講人。張律師擁有國際企業及法學雙專業背景,並長期深耕於國際仲裁與跨國商事爭議解決領域,擁有超過22年的豐富執業經驗。本次演講張律師從其深厚的商務與法律雙重專業視角出發,帶領政大商學院師生與全律會律師,共同探討企業在面臨跨國商貿糾紛時,應如何運用合適的爭議解決機制,並建構具備全球視野的法務戰略。

跨國爭議解決機制之選擇與仲裁優勢

首先,張律師指出,跨國商事爭議解決途徑相當多元,涵蓋談判、調解、專家審裁、訴訟與仲裁等機制。不同機制各有其功能與適用情境,企業在選擇時,應綜合考量爭議性質、交易對象所在地、時間成本、保密需求與未來執行可能性等因素,最好能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評估。

在國際實務上,調查顯示有高達八成以上的當事人傾向選擇單純仲裁,或將仲裁搭配其他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案(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張律師說明,仲裁之所以成為多數跨國企業處理商事爭議的重要選項,在於其具備高度彈性與當事人自主性。例如,雙方可約定開庭時間、仲裁語言、仲裁規則及仲裁人應具備之專業背景,使程序更能貼近跨國交易的實際需求。

此外,仲裁程序原則上不對外公開,有助於企業保護營業秘密、交易條件與商譽;而仲裁判斷具有終局性,原則上不會再進入上訴程序,亦有助於當事人盡早定分止爭,降低爭議長期懸而未決所造成的營運不確定性。

掌握《紐約公約》核心,確保跨國執行力

針對跨國商事爭議中最關鍵的「可執行性」問題,張律師進一步說明一九五八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判斷公約》,亦即《紐約公約》的核心價值。目前《紐約公約》已有一百七十二個締約方,為仲裁判斷在不同國家間之承認與執行提供重要法律基礎。

張律師指出,在《紐約公約》架構下,各締約國法院原則上應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判斷,僅能在少數例外情形下拒絕承認,例如仲裁協議無效、程序通知不當、仲裁庭組成違反約定,或承認執行將違反當地公共政策等。更重要的是,執行地法院通常不得重新審查仲裁庭對於實體爭議所作出的判斷,這使仲裁相較於跨國訴訟,更具有執行上的可預測性。

張律師也特別提醒,雖然臺灣目前並非《紐約公約》締約方,但企業仍可透過契約安排降低風險。例如,可將仲裁地約定於《紐約公約》締約國,同時視實際需求將開庭地安排於臺北,以兼顧程序效益與跨國執行力。另一方面,由臺灣仲裁機構,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CAA)所作成之仲裁判斷,在實務上亦已有於多國獲得承認與執行之成功案例。因此,企業在面對跨境交易時,關鍵並非一味排除臺灣,而是應理解仲裁地、開庭地與執行地之間的差異,並透過契約條款作出更周延的安排。

機構仲裁的發展趨勢與仲裁地選擇策略

張律師在講座中亦分享國際仲裁之實務趨勢,並說明為何目前多數跨國企業更傾向採用「機構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而非由當事人自行安排程序的「臨時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她指出,機構仲裁具備明確的程序規則、專業仲裁人名冊與行政支援或案件管理制度,能有效降低程序失序與當事人僵持不下的風險。
例如,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SIAC)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HKIAC)等國際仲裁機構,皆因其成熟的程序設計、案件管理經驗與國際公信力,成為企業處理跨國商事爭議時常見的選項。對企業而言,選擇具備良好聲譽與穩定制度的仲裁機構,不僅有助於提升程序效率,也能增加仲裁判斷在後續承認與執行階段的可信度。

此外,張律師也提醒企業,在簽訂國際合約時,除了約定是否採取仲裁外,更應明確約定「仲裁地(Seat of arbitration)」。仲裁地並不只是開庭所在地,而是會直接影響仲裁程序所適用的法律、法院對仲裁程序的監督程度,以及仲裁判斷未來可能面臨的撤銷風險。若選擇對仲裁較為友善且制度成熟的司法管轄區,例如新加坡或香港,通常有助於提高程序穩定性與仲裁判斷的可執行性。

張律師建議,企業在起草仲裁條款時,可優先參考各大仲裁機構所提供的標準仲裁條款範本,必要時,再依交易特性與實際需求進行調整。若仲裁條款內容不明確,例如未清楚約定仲裁機構、仲裁地、仲裁語言或仲裁規則;或必要條件未記載,例如:未載明提交仲裁之意思,日後反而可能引發管轄權爭議,甚至增加額外訴訟成本。因此,完善的仲裁條款設計,已成為企業降低跨國法律風險的重要前端工程。

善用多層次爭議解決條款與實務成本控管

最後,針對企業高度關注的爭訟成本,張律師打破了仲裁必定便宜的迷思。她以ICC案件數據指出,仲裁機構收取的管理費通常雖僅占總成本的2%,但高達88%的鉅額花費其實來自雙方律師費、專家證人費與跨國行政開銷。因此張律師建議企業在合約中善用多層次爭議解決條款,例如約定先進行談判或調解,若協商破局再進入訴訟或仲裁。若能成功透過前置調解化解爭議,就能為企業省下可觀的時間與金錢。張律師用她豐富的實戰經驗,講解仲裁程序中的戰略佈局以及成本思維,讓台下聽眾獲益良多。

撰稿人:黃筱涵、呂智永、梁子聆、阮垂玲、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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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路二段64號 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十樓26105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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