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4/2017
此為本人回應的完整版:
基於一個法律人對法律的解讀,也基於一名立法議員的職責,以及對當時社會形勢的分析,本人於2016年6月份向立法會提交了一份解釋土地法個別條文的提案,其主要目的是希望協助解開當時社會所面對的困局。我堅信,当时的这个方案是一条可行的道路, 而且無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質上都符合法理,更有过去与新近的类似提案表明,这一提案方式是可以擺到大会表決的。
當然,我也深深知道,這樣一件社會大事是需要社會共識的,而且更需要集思廣益。所以,在提出法案之前之後,我從來沒有排除相關事件可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可能性,也希望有人能提出更有智慧的解決方案。
在主席領導下,立法會做了大量的工作,將當時小組討論的錄音整理發佈,使立法過程中發生的事更清晰地呈現在公眾眼前。这不失为一件好事,但必须指出的是,本人的上述提案既未明示要求也不必然要求这样的操作。这一点,在立法会过往和新近處理类似提案的经驗中已有清楚的展示。
今日,得悉我所提交的議案未獲接纳,我並不意外,畢竟眾人之事眾人謀,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也有限多,不一定非此不可。
可喜的是,在前兩天的立法會大會中,來自不同界別不同立場且占议会大多數的多位議員均表達了對現時土地問題和海一居問題的關注,並大力呼籲早日出台解決方案,協助受到影響的相關人士。出席會議的司長亦表達了正在努力尋求解決方案。
正如一些同事所言,上述表態實際是走向社會共識的積極訊號,也为这一困局的解決指出了方向。
我相信,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保障下,相關事件必然會達至公平的解決方案,而在這個過程中,我亦一定會積極參與,克尽立法議員的職責。
立法会议員 唐晓晴